監察院今(14)日表示,來往台東--蘭嶼間的「東方輪」,是蘭嶼鄉公所為汰換老舊客輪,向中央爭取7千多萬補助購建之新船。2002年完工後,「東方輪」營運僅1年即遭業者擅自停航,其後閒置富岡港任其鏽損。對此,主管機關蘭嶼鄉公所有失職之嫌,遭監察院以浪費公帑、損害政府形象等怠失予以糾正。

監察院調查指出,原往返於台東--蘭嶼的「新蘭嶼輪」,因營運超過20年,船體鏽損且安全堪慮,故由臺東縣政府向中央爭取補助7,300萬元購建新船「東方輪」。2002年3月完工交船後,由蘭嶼鄉公所接管營運。惟於2003年10月接管東方輪後,卻遲至2004年2月24日始完成招商作業,2005年2月才與得標之龍鴻公司完成簽約,4月正式啟航。從接管至啟航營運,前後延宕達1年半。

糾正案提到,龍鴻公司經營東方輪1年後,即以船底挫損為由,於2006年4月5日致函蘭嶼鄉公所申請自同月10日起暫停營運,並逕自於該日停航。雖蘭嶼鄉公所於5月16日回覆要求該公司依雙方契約繼續營運,對方仍未恢復航行。

監察院表示,蘭嶼鄉公所接獲龍鴻公司停航申請時,未能即時會同花蓮港務局、臺東縣政府及專業廠商,而任其擅自停航,甚至扣留該輪啟動鑰匙以求退還履約保證金,導致後續訴訟爭擾。

糾正案指出,「東方輪」停航閒置於富岡港迄今逾5年,蘭嶼鄉公所尚需僱用3人輪班看管,自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支付人事費用達161萬餘元,徒增無謂公帑支出。

監察院認為,蘭嶼鄉公所未審慎評估自身財務、人力狀況及專業能力,任「東方輪」閒置富岡港迄今逾5年,浪擲公帑且致生爭擾訟累,損害政府形象,確有怠失,故依監察法第24條提案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