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法庭今(8)日針對江國慶冤死案再審,江國慶媽媽也針對檢察官不追訴陳肇敏等人的處分書提出再議。江媽媽除了堅持「一定告到底」外,義務辯護律師尤伯祥也質疑難道以後殺人的、刑求人致死的都可以不必追究嗎?
針對江國慶冤案,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今日召開軍法再審第1次準備程序庭,這也是軍事審判史上,於被告執行死刑後,翻案再審的首例。義務律師尤伯祥表示,軍事檢察官與辯護人都申請再審,也都希望能針對江國慶做無罪判決。他高度肯定軍事法院的善意,也樂觀預期軍事法院應該會做出實體判決,裁定江國慶無罪。
至於前國防部長、當年案發的空軍作戰司令部司令陳肇敏所召集組成之0912專案小組,所涉及濫權追訴致死罪一案,義務律師團已於6月7日再議期限屆滿前,具狀請求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
江國慶媽媽今天下午在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辯護律師尤伯祥陪同下表示,「我一定告到底」。他們也針對特偵組認定,陳肇敏等人因不具有軍事檢察官身份,所以不適用刑法第125條第2項濫權追訴致死罪的說法提出質疑。
林峯正表示,特偵組在不起訴陳肇敏等人的處分書裡說,之所以認定陳肇敏等人,不適用刑法第125條所說的「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是採取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法律。那他們要請問檢察總長為何一定得採取這種方式解釋呢?而不是如刑法第31條「共同實施、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
林峯正表示,根據特偵組調查,民國85年10月2日,由陳肇敏擔任0912專案小組主席。他允許對江國慶違法夜間偵訊,並由反情報隊柯仲慶、鄧震環、李書強、何祖耀、李植仁對江國慶刑求、逼供與誘騙等等,取得江國慶的自白認罪。最後還在同一地點由軍法人員曹嘉生、趙台生、黃瑞鵬等人進行偵訊。為什麼曹嘉生這些軍事檢察官濫權逼供罪不能成立呢?他們認為,依刑法第31條規定,就是「有身份之人」+「無身份之人」共同實施,就等同於「正犯或共犯」。
根據刑法第125條第1項濫權追訴罪,舊刑法的追訴期為10年;但是如果因而致死,追訴期則延長到20年。不過,特偵組卻認定陳肇敏主持的0912專案小組刑求江國慶的行為,並不適用濫權追訴致死罪,所以追訴期才僅10年。
對此,辯護律師也質疑,難道又採取「目的性限縮解釋」,「必須當場刑求致死,才適用濫權追訴致死罪」嗎?尤伯祥表示,如果對於犯罪事實都可以切割,以後只要透過沒有身份的人刑求就可以不受追究,「這樣的情形是我們可以接受的嗎?」
尤伯祥表示,所謂的「目的性限縮解釋」,是針對法律規定如果不明,擔心適用範圍過大,所以才針對立法目的,所採取的適用範圍限縮之解釋。如果真的當場刑求打死人了,其實就應該適用刑度更高的殺人罪,並以具公務員身份加重其刑二分之一,而不是濫權追溯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