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7)日三讀修正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意即民眾只要送紅包、不論公務員是否因此違背職務,行賄者都有刑責。但由於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二次金改」案疑似有企業行賄,但只能依原先的貪污治罪條例,受賄的公務員作為只要不違背職務,行賄者不構成犯罪,不適用新修條文辦理。

為防堵法律過去對於民眾賄賂公務員,公務員必須做出違背職務行為,行賄者才會受罰,但今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案,未來只要是對公務員行賄,就算公務員沒有違背職務,行賄者還是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團書記長謝國樑說,有些大筆行賄金額,透過用「不違背職務」行賄的模式,雖然行賄卻沒有任何刑責,這樣非常不合理,今天通過該修法案,未來可以對行賄的行為有些實際的嚇阻作用,對台灣法治是絕對有進步。

而法務部長曾勇夫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時曾指出,為了檢肅貪污、澄清吏治,消除民間送紅包文化,讓民眾知道處理公務不必送、不能送,公務員不能貪、也不會貪。舉例來說,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往往都只有校長收賄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在法案三讀通過後,送錢的老師也將有刑責。

至於新修正的條文是否適用扁家所涉及的二次金改等案件?法務部長曾勇夫在初審時也表示,法律的原則是不溯及既往,因此,相關適用性還須要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