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配合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再加上大法官會議做出「人民團體法」第2條、第53條違憲的結論,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人民團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確定刪除「人民團體的組織、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相關條文,給予人民團體更大自由和自治權限,保障人民結社自由的權利,並淡化政府對人民團體的管理角色。

不過,參與修法的國民黨立委吳育昇表示,這項修法只是依據大法官會議於民國97年6月所做出的解釋,完全的保障言論自由,但並非保障分裂國土革命暴動的行動自由,所以若有分裂國土的具體行動,導致國家內亂、外患,還是必須回歸刑法處理。

吳育昇說,「你可以主張共產主義統一台灣,你可以主張台獨意識分離台灣,但這都僅限於言論自由;一旦把言論變成具體的政治行動,例如主張武裝暴動、共產暴動、革命或台獨革命等,要求台灣獨立建國並主張煽動民眾開始進行革命武裝時,就進入『刑法』的叛亂罪或內亂外患類似情況處理。」

吳育昇也表示,其實在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內政部就已放寬規定,有多個主張分裂國土或共產主義的政黨登記成立,包括:台灣國家黨、福爾摩莎法理建國黨、台灣共產黨、中華民國共產黨、中國共產聯盟及台灣民主共產黨等,都屬於合法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