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23)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該增修條文將使得國內民眾只要行賄都將被判有罪。

根據現行條文規定,民眾對公務人員行賄,須具備「違背職務的行為」才算有罪,一般稱為「違背職務行賄罪」,但如果「不違背職務行賄」的部分則採無罪論,為革新政治風氣、確保政府公務的適當與公正運作,法務部因此提案修法。

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法務部長曾勇夫舉例說明指出,過去老師只要具備完整資格,在校長決定聘任後,老師送錢以表感謝之意,但往往都只有收賄的校長有罪,送錢的老師沒事,未來法案三讀通過後,送錢的老師也將被課以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