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調查局長葉盛茂被控的洩密案,台灣高等法院今(20)日以洩密、隱匿公文等罪刑處葉盛茂6年徒刑,其中洩密部分遭判2年半,因不得上訴三審,須入監服刑;隱匿扁家疑似在海外洗錢公文部分則仍能夠繼續上訴。

根據法院的判決書指出,民國95年12月5日,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收到一個由各地金融情報單位組成,監督可疑或不尋常金融活動的「艾格蒙組織」所提供的訊息,指出澤西島金融情報中心通報,扁家疑似在海外洗錢,而時任調查局長的葉盛茂卻隱瞞情資,甚至將情資洩密給前總統陳水扁。

而後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也發現扁家陳致中、黃睿靚夫婦在瑞士開戶,疑似涉及洗錢情事,因此又在97年1月28日透過艾格蒙組織再次向調查局通報,葉盛茂將情資核定為「極機密」之後,謊稱將親自把情資交給時任檢察總長的陳聰明,但卻繞過陳聰明而再次將情資交給陳水扁。

此外,判決書中也提到,檢調原預定在97年4月22日發動搜索,調查立法委員柯建銘等人涉及的「花蓮縣三棧礦場土石外運」案,葉盛茂也在4月16日前往柯建銘辦公室,並且將檢調即將搜索的情報告知柯建銘。

法院在97年12月進行一審,針對葉盛茂將洗錢情資交給陳水扁的部分,合議庭以圖利罪判處葉8年6個月徒刑;洩漏檢調搜索情資予柯建銘的部分,則以洩密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合併執行10年、褫奪公權5年。

但葉盛茂不服一審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合議庭將圖利部分撤銷。針對葉盛茂將洗錢情資交給陳水扁的部分,合議庭改以隱匿公文罪判處3年9個月;洩密部分則認為一審量刑無誤,維持原判2年6個月,合併執行6年。但隱匿公文部分仍可上訴;洩密罪則因不得上訴三審,葉盛茂需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