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6)日三讀修正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未來若涉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的當選人,或經判刑確定的未當選人,只要是已經領選舉補助款,都須全數繳回國庫。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認為,現行選罷法規定,只要候選人達到符合補助的得票數門檻,中央選舉委員會就會發給候選人每票新台幣30元選舉補助款,若候選人當選後,因涉賄選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這筆錢不但無法追回,辦理補選的話,中選會還要再發一次補助款給參與補選者,等於剝了國庫好幾層皮。

因此,他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3條,彌補上述漏洞,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內政部長江宜樺也說,候選人的賄選行為嚴重破壞選舉的公平性,追繳競選費用補貼金額,對實現公平正義及杜絕賄選,具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