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周姓男子上網登錄求職履歷,經某求才公司通知面談後無故不到,遭網站註記「面試爽約一次」。周男認為求職網損害他名譽,到法院求償,法院判決周男敗訴。全案可上訴。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公布的判決,民國98年間,台北市周姓男子在某人力銀行網站上刊登求職履歷,1個月後,某家基金公司主動通知周男面談,但周男發現公司所販賣的基金商品未經金管會核備,懷疑是詐騙公司,未前往面試。

求職網站依照規定,將無故不到的面談者註記「面試爽約一次」等。周男認為求職網站將他的名字列入黑名單,讓其他求才廠商均可看見,導致他名譽受損,喪失公平機會而無法順利找工作,告上法院求償新台幣6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周男應遵守求職公約內容,若認為求才公司為詐騙集團,應在面試前通知對方拒絕前往;求職者的黑名單紀錄內容並非一般社會大眾可任意查詢,需特定求才廠商會員才可點選紀錄。法官認定網站並未侵權,判決周男敗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