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0)日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草案,明定已插管的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可由血緣最近的親屬簽署「終止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後,醫師就可幫其拔除呼吸器,讓安寧臨終法制化,此外,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也可視為正本。

依現行條例規定,病患一旦進行插管治療後,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患在意識不清之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經過修正後,增列末期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人的配偶、成人子女、孫子女、父母等最近親屬共同簽署終止或撤除同意書,並經該醫院的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

在此之前,當事人雖可事先簽署意願書,同意在生命末期時,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甦術;並在健保IC卡增列安寧緩和意願註記。不過,有些臨終病人在送醫時,健保IC卡雖顯示已註記意願書,但因不等於同意書正本,醫師在有疑慮的情況下,仍進行心肺復甦。

根據今天所通過的條文,已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者,在病危時只要是在健保IC卡中有過相關註記,就可視為是正本,但這項註記如果與病患臨床明示意願有所不同時,還是要以「明示意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