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今(13)日就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被控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和洗錢案等案遭判刑確定部分,裁定應合併執行17年半,併科罰金1億5千4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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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在龍潭購地案上被判刑11年、併科1.5億元;在陳敏薰買官案被判刑8年併科500萬元;在洗錢案被判1年2個月、減刑為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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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珍雖比前總統陳水扁多一項洗錢罪的罪刑,但高院裁定兩人應執行刑期及罰金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