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等人被控在2次金改案中,向企業索賄、洗錢。台北地方法院今(5)日宣判,扁珍、扁家子女,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等21人都被宣告一審無罪。

台北地院下午4點一審宣判,扁向合議庭表達出庭意願,因此提訊到庭聆聽判決,但由於審判長周占春組成的合議庭認定,金控業者給扁的款項是政治獻金,再加上特偵組是以不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起訴扁,所以台北地方法院判扁珍、扁家子女,以及相關企業負責人無罪。

特偵組是於去年12月以陳水扁、吳淑珍利用二次金改機會,向國泰、元大等金控業者收賄6.1億元案,起訴扁珍貪污;國泰世華副董事長蔡鎮宇、元大馬家,以及扁家子女陳幸妤、陳致中、黃睿靚夫婦,也因為被檢察官認為「協助扁家隱匿貪污所得」,依洗錢罪起訴,總共被告人數達21人。

二次金改案共分4大區塊,包括國泰併世華,扁逐年收受款項共4億元、國泰蔡鎮宇提供保管室供扁家使用有無涉及洗錢、元大併復華金進貢扁家的2億元以及元大馬家提供元大花園場地下室金庫給扁家使用,涉及協助洗錢部分。

在審理過程中,國泰蔡家和元大馬家,對於給款全都堅稱是「政治獻金」,與金控合併無關,至於被控洗錢的扁家成員和政商人士,構成犯罪的前提,也須要認定這6.1億元是不法犯罪所得。

除了二次金改案一審宣判外,扁珍在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等案被控貪污、洗錢,二審被判刑20年,全案已上訴最高法院。而陳水扁被控在總統任內詐領外交機密款案,一審也獲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