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草案充分展現政府維護原民權益的誠意,是憲政史上民族政策的重大里程碑。該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撤回2年前送請立院審議的「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吳敦義在院會中指示,原住民委員應積極與立院朝野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對於原住民團體批評草案沒有土地權,也不能分配統籌款,原民會主委孫大川表示,土地權牽涉許多實際問題,目前還無法做到;至於統籌款,他當然希望原民自治區可以分配統籌款,但目前原民自治區與縣市政府重疊,多數縣市不同意原民自治區分統籌款。

「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明訂,未來各原住民族可自行或與鄰近之其他原住民族,會同預定自治區域內的鄉(鎮、市、區)公所聯合發起成立自治籌備團體,經一定程序後可成立自治區政府,比照縣市層級。

吳敦義說,「原住民族自治法」的研擬是為了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2項、原住民族基本法第4條及馬英九總統「試辦原住民族自治區,分階段實現自治願景」政見,並呼應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揭櫫「原住民族享有自治權」的主張。

至於有關自治區議會議員產生方式,孫大川說,除依法選舉產生外,例外得依該自治區民族之傳統社會組織文化習慣,推選民族傳統領袖擔任議員。此外,草案明訂部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成為具法人地位的團體,讓部落的功能及重要性在此次修立法中得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