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視監事會日前對董事陳勝福,做出被推舉為代理董事長過程未依法定程序的決議聲明,對此,新聞局18日晚間表示,公視代理董事長推舉過程符合公視法。

公視監事會日前表示,公視目前並無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應無推舉代理董事長之情事,及陳勝福代理董事長推舉過程並未依法定程序辦理,其推舉無效等聲明。

新聞局表示,依據公視法第17條有關董事長未能行使職務時的規定:「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者,由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鄭同僚的董事身分既已遭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董事職務,當然不能行使因董事身分而取得的董事長職權,依此狀態董事依規定互推代理董事長,並無疑義。

程序問題,新聞局指出,公視法規定「董事互推1人代理之」,至於董事互推形式等則無明確限定,因此公視目前可行使職權的董事依其自由意志簽具推舉書,互推董事陳勝福擔任代理董事長,符合公視法規定,也已獲法院認定。

陳勝福透過律師邱琦瑛表示,推舉代理董事長是除他以外的10位董事共同推舉,推舉書已送交新聞局,符合所有法定要件,希望監事的意見不要經常與法院的裁定不一樣,讓經營團隊無所適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