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二審今(11)日宣判,前總統陳水扁的部屬陳鎮慧由免刑,改判為緩刑2年;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的刑度幾乎驟減一半;新任民進黨政策會副主任林德訓則是少了3年半刑期,其餘共犯也因自白或做證獲得認定,因此減輕刑度。

合議庭認定,陳鎮慧要與陳水扁和扁嫂吳淑珍等人,共同負起遭連帶追繳貪汙所得的責任。此外,由於她被控利用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費,二審認為法律有關行使偽造文書罪部分,並沒有免刑的規定,因此判她7個月徒刑;但合議庭考量她對扁案具有突破性的貢獻,因此給她緩刑2年的機會。

而馬永成、林德訓,在二審時,則因法官認定扁珍侵占的國務機要費非全然私用,另有部分使用於公務機密事項,而雙雙獲得刑度的減輕。其中,馬永成由原來的20年徒刑,褫奪公權10年;改判變成11年6月,褫奪公權5年。而林德訓從一審的16年刑期,褫奪公權8年;二審改判為12年6月,褫奪公權5年。

吳淑珍同學蔡美利的弟弟蔡銘哲,因收賄和洗錢,在一審中被判刑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5年,繳庫300萬;二審改判刑1年7個月,緩刑3年,仍須繳庫3百萬。力麒負責人郭銓慶洗錢案則改為免刑。改判的主因是自白減刑及適用證人保護法,而一審皆未依規定判刑。

而竹科管理局前局長李界木在龍潭購地案中已坦承收賄,法院認為他年事已高,亦自動繳付其本身之犯罪所得,承諾為公益奉獻,應已深知悔悟,一審判刑6年,褫奪公權3年;二審改判2年,並獲得緩刑5年的機會,但須繳國庫3百萬。上述緩刑之機會,高院認為,被告在科刑之後,均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關於洗錢案,吳淑珍兄吳景茂、 吳淑珍嫂陳俊英、在一審中都有緩刑5年的機會,他們在一審後提出上訴又撤回,判決確定;蔡美利則因罹患重病無意識,在一審就已裁定停止審判。蔡美利的弟弟在龍潭購地案和洗錢案上,一審也獲得緩刑5年的機會,爾後也沒有上訴,因此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