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今(11)日二審宣判後,下午由高院行政庭長陳晴教召開記者會簡易說明判決理由;關於國務機要費部分,法官認定前總統陳水扁之使用非全然與執行職務無關,因此減輕其刑;由一審無期徒刑,罰金2億,褫奪公權終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併科罰金1億7千萬,褫奪公權10年,相關犯罪所得追繳並發還總統府。

陳晴教表示,二審法官認為,就國務機要費部分,與總統執行職務並非全然無關,或依卷存證據,並不能就逕行認定為私人支出。此外,以他人發票報領國務機要費交付前總統夫人吳淑珍一事,是為陳水扁使用於機密事項的支出,並不具有主觀的犯意。依上述原因,與一審所說的侵占公有財物罪和詐取財物罪不符,因此改判。

吳淑珍部分,陳晴教指出,法官認為,一審所為貪汙、洗錢兩罪,應分罪併罰,原審以牽連關係,亦有未洽;因此由一審無期徒刑,罰金3億台幣,褫奪公權終身;改判為有期徒刑20年,併科2億罰金,褫奪公權10年。

高院認為,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媳婦黃睿靚則是因為與父母具有直系血親,且為同財共居關係,原審未依洗錢防制法減其刑,尚有未洽;另考慮到被告的資力、生活狀況,與洗錢防治法的規定以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也沒有前科,罰金也一併減低。

因此陳致中部份由一審判決有期徒刑2年6個月,併科罰金1億5千萬台幣;改判為1年2個月,併科罰金500萬。黃睿靚部分由一審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1億5千萬台幣,可緩刑5年,並向公庫支付2億台幣;改判為1年,併科罰金2千萬,可緩刑4年,並應交付1千萬給公庫。兩人之共同犯罪所得美金859萬1850.11元亦應沒收。

值得關注的是,2年以下的刑罰可以緩刑,陳致中雖刑期減低到2年以下,但卻沒有獲得緩刑機會,這也為他年底參選大高雄市議員之路設下障礙。

此外,高院還指出,陳水扁位高權重,顯然有違法律人之良知,及背棄人民之託付與期待。而吳淑珍雖身有殘疾,但亦擔任過立委,且貴為總統夫人之尊,卻對司法信譽破壞至深,犯罪後還對昔日部屬施壓串供,兩人犯罪所得已超過美金1198萬元,已超過貪汙治罪條例罰金上限6千萬,加上龍潭工業區土地案罰金加重,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後,做出二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