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制化有譜,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將財團法人區分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與「民間捐助財團法人」,但「宗教財團法人」排除適用本法,而是適用在立法院審議中的「宗教團體法」。

行政院長吳敦義表示,目前越來越多公共事務必須仰賴非營利組織協助,以填補政府不足,財團法人法將當前財團法人遭遇的利益迴避、財產運用、監督機制、董監事待遇、任期等事項都予以規範,讓我國財團法人制度更健全。

草案規定,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假借職務權力,圖利本人或關係人;且財團法人的財務報表應於報紙、出版品、網站等方式公開,而主管機關也能在有必要時檢查財團法人的財產狀況。

至於財團法人董事長資格,若曾觸犯組織犯罪條例或詐欺、背信、侵佔、貪污等罪被判刑1年以上,使用票據被拒絕往來、受破產宣告、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均不能擔任。

此外,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人數為5至25人,每屆不得超過4年,且每屆連任董事不得超過五分之四,且董事間有三親等內親屬關係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而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人數7至15人,需要包括政府代表、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任期同樣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董事不得超過總數三分之二,而董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董事長若為專職者,可領取薪資。(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