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提出的「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NCC釋出無線廣播電視執照將一改過去「評審制」,改採評審、拍賣、公開招標、抽籤等多元方式進行;而草案也將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限由現行6年延長為9年。
NCC委員翁曉玲表示,過去NCC審查廣播電視執照都是以「評審制」,常引發外界「黑箱作業」的質疑,加上預算法規定「定額特許執照之授與,應依公開拍賣或招標方式為之。」此次修法將廣播電視執照排除適用預算法規定,並採取彈性多元方式進行發照作業。
是否可能因此造成廣播電視「財團化」?翁曉玲指出,廣播電視是文化事業,因此並不願看到媒體像標售土地一樣屢創天價,未來可能在商業廣播、電視台執照發放,採取評審加上有標金上限的公開招標,但標金不會定得太高,「讓有能力、有意願經營者都能參與競價」,如果合格者眾,再加上抽籤制度。
至於公益性廣播、電視台,翁曉玲認為,可能仍會維持以評審制為主,若有意競爭者眾多,再加上抽籤方式。
翁曉玲說,延長執照有效期限為9年,主要是計算廣播、電視經營成本,多半需要8至10年以上才能回收成本,因此訂出9年期限。
她指出,原有意將競標的商業廣播電視執照與非競標的公益性執照年限予以區分,但最後仍決定一併以9年為期限,並透過每3年一次的評鑑,未來可能研擬出有「退場機制」的換照辦法,讓經營不善或違規次數多的媒體經營者取消經營資格。
此外,此次草案中也增設,若業者取得廣播、電視籌設許可,卻在取得執照前營運或取得執照後擅自增設分台,將處3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若處罰後仍未停止營運,可連續罰並廢止其籌設許可。(http://newtalk.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