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馬習會前,天下把我的文章「河蟹」了?(黃丞儀)

    新聞 馬習會前,天下把我的文章「河蟹」了?(黃丞儀)

    2015.11.04 | 13:31

    因為很多朋友都在問,為什麼看不到我今天早上發表在「獨立評論@天下」的文章:「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就乾脆統一說明。 我大概是從2013年2月開始在「獨立評論@天下」寫一些評論文字,到目前為止也才寫過13篇(包括今早被「河蟹」掉的這篇)。說起來實在不算多。當時天下的總主筆何榮幸邀請我開這個專欄時,說過絕對不會干預寫什麼內容。因為相信何榮幸辦媒體的信譽,所以就欣然答應。 今年年中,何榮幸離開天下後,我還沒寫過什麼文章。昨天半夜因為看到馬習會的新聞,覺得這裡面有一些憲法層次的問題必須釐清,於是就犧牲一些睡眠時間,速速寫好一篇評論,交給獨立評論的第二代執行主編李明軒。在交稿前,我先跟他說有這麼一篇文章,明軒很客氣,說他會等我。於是我寫好之後,就立刻寄給他。 今天早上起床後發現還沒上線,我就寫了封e-mail問一下,是否能夠在8點前上線,因為據媒體報導,行政院院長今早要到立法院報告馬總統出訪的事情,很多公民團體也發起在9點前往立法院抗議。獨立評論的編輯們很有效率地就在8點前把稿子上線了。我隨後也把連結放到自己的臉書上,請朋友們給予意見。 到這裡都是和一般上稿流程一樣,風平浪靜。處理完,我就下樓去運動,打了一趟拳,順便吃了豆漿燒餅。回到家裡,正準備開始一天的工作,發現助理傳來訊息說,獨立評論的編輯急找。我想,怎麼回事? 同時我也收到獨評編輯的臉書訊息,很簡短,只說:「目前文章先下線,主要是高層擔心讀者會誤以為是天下立場。剛聯繫您辦公室希望和您說明一聲。」 然後打開電腦,就收到許多朋友來訊問道,為什麼看不到這篇文章了? 我想,獨立評論從開版以來就很清楚地界定這是邀稿或投稿的網路言論平台。而且該網站的標題下方也寫了:「本網站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應作者意見,不代表天下雜誌立場」。 類似的文字還會出現在每一篇專欄的下方:「本欄位提供網路意見交流平台,專欄反映作者意見,不代表本社立場」。 這不是已經夠清楚了嗎? 如果擔心刊出的評論都要「被以為」是天下雜誌的立場,那天下雜誌乾脆不要設這個網路言論平台好了。原來我們每個作者的文章,都是天下雜誌認可後,才能刊出的?還是這只是個藉口?其實是天下高層不滿這樣的言論內容? 辦媒體,不論是平面或網路都一樣,尊重言論自由,是最基本的。媒體人自己不尊重言論自由,在未經作者同意的狀況下,就把專欄作者的文章下架,不但讓自己的媒體失去公信力,更踐踏了作者的人格權。 我在知道這件事情後,寫了一封電子郵件給「獨立評論@天下」的編輯群,表示我非常不能認同此事,希望他們在11點前將該文恢復上線,否則我會考慮「將此一過程公開,並且準備控告貴公司侵害人格權,此後再也不會供稿給獨立評論@天下。敬請轉告貴公司高層。」 後來他們說這件事情還要等中午開會才有所決定,希望我給他們一點時間。我想,把文章下架的時候,都不需要等作者同意就可以直接拉下來,要上架還要開會討論。這篇文章到底是寫了什麼東西,要被這樣對待? 於是我回訊,頂多等到11點10分。這不只是新聞倫理,也是個法律問題。 到了11點10 分,還是沒有回訊。倒是其中一位編輯打電話給我的助理,說希望可以透過電話來溝通。如果一開始可以先這樣做,是不是比較好?但文章都被下架了,還溝通什麼?我今早要趕一篇積欠許久的論文,於是就請他們直接寄電子郵件給我說明就好。後來也沒收到任何信件。我想,他們大概是不會改變決定的。 此時,想想論壇、「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庫(公庫)」和蘋果即時論壇都表示願意刊登,想想論壇率先刊出原稿,公庫和蘋果隨後也已登出。 坦白說,我的文章只代表我個人意見,不同意的話,可以辯論,可以討論,我可能也會寫錯,可能也有視野偏狹的地方。但是,完全不容許任何討論,就直接把文章拉下來。不只令人感到錯愕,也令人對於這種經營論壇的方針無法認同。難道在執政者面前,媒體要顧慮到他們的感受?這種媒體,有何獨立可言? 天下雜誌自詡為優質媒體,但是高層干預獨立評論編輯室作業,也抹煞作者的「獨立精神」,令人感到萬分遺憾。前面已經說過,辦媒體要贏得信任,很困難。台灣社會已經失去了中國時報這個媒體,現在在「馬習會」的當頭下,天下雜誌是不是也打算賠上自己的媒體信譽,令人對台灣的媒體未來感到悲觀。 作者:黃丞儀(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作者的評論文章: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黃丞儀)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5-11-04/66368 )
  • 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黃丞儀)

    新聞 立法院應即彈劾馬總統(黃丞儀)

    2015.11.04 | 13:20

    馬英九總統任內躁進的兩岸政策,造成台灣政局動盪,率為有目共睹之事實。即便任期將屆,坊間輿論莫不擔心在最後幾個月會有出人意表的舉動。果不其然,馬總統在民意支持度低盪谷底,下屆總統大選即將展開之際,大舉突破民間對於「看守總統」的期待,宣布即將於7日出訪新加坡,與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會面,「鞏固兩岸交流的既有成果」。 馬總統基於個人的歷史使命,意欲完成兩岸領導人會面的破冰紀錄,這是他的政治價值選擇,可以理解。但是如同過去這幾年,論者一而再、再而三的忠告提醒,總統並非個人,而是憲政機關,一舉一動均須符合憲法的規範要求。馬總統應該記得,他在就職時,曾經依據憲法第四十八條宣誓: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遵守憲法,盡忠職務」這八個字,不是說假的。「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也不是虛晃一招。請問:總統可以秘密與對岸聯繫嗎?總統可以未經任何憲政程序,就自行決定與對岸最高領導人見面嗎?這是總統的私人出遊行程嗎? 憲法寫得清清楚楚,立法院有議決「國家重要事項」之權,行政院也必須在行政院會議上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重要事項」,先行議決。雖然增修條文已經拿掉立法院不同意「重要政策」時可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的權力,但是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可以「議決國家重要事項」的條文,並沒有遭到凍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七條也明確規定了:「行政院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應向立法院院會提出報告,並備質詢。」這裡的報告和質詢,絕不是像現在這樣,總統已經決定好要出發了,日期也都訂好了,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挨罵一下,死皮賴臉,就可以過關。 大法官在2001年處理陳水扁政府停建核四案時,曾經透過第五二O號解釋再次肯認「針對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重要政策之改變,上開條文復課予行政院向立法院報告並備質詢之義務」。而且大法官明確指示,如果不能透過協商達成解決方案,「各有關機關應循憲法現有機制為適當之處理」,例如行政院院長自行辭職、立法院提出不信任案,若不信任案通過,行政院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大法官說,這是「代議民主制度下解決重大政治衝突習見之途徑」。 中華民國總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會面,這是一九四九年以來未曾有之政治變局,更是總統代表統治權所行使的高度政治行為。如果連屬於低度政治行為的通商、通航,都需要依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五條:「應經立法院決議」,那麼會引發龐大政治效應的兩岸最高領導人政治性交往,難道不屬於憲法規範層次的「國家重要事項」,因而應循憲法規定先由行政院於院會議決,再提出於立法院,尋求多數立法委員的支持,以符合民主政治的課責原理? 從目前已知的情勢發展來看,總統並沒有事先將此一「重要事項」交由行政院院會討論、甚或議決(如果有,請公布會議記錄)。國會的參與決策權更是形同虛設,所有行程都訂好了,才叫行政院院長和總統府秘書長去立法院報告,簡直視中華民國立法院為橡皮圖章。這種情形在審查服貿協議時,就已經上演過一次,其結果就引發了佔領立法院的大規模公民運動。但馬總統絲毫不以為意,繼續我行我素,再次將憲法當成具文,違反「國家重要事項」必須依循的憲法程序。 馬總統這種恣意的政治行為,不但違反就職誓詞所言「遵守憲法,盡忠職守」,更已達到應予彈劾的程度。依據增修條文第四條,只要過半數的立法委員提議,經過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就可以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彈劾案。雖說大家對於現在的司法院大法官也不抱持任何期待,畢竟全數均為馬總統所提名。但是,彈劾案的提出本身就是一項重大的政治警訊。在彈劾案審理期間,總統應該停止受彈劾之行為,以免發生不可回復的損害。大法官也可以透過所以,目前的關鍵就在於立法院是否能夠即時提出彈劾案。 距離國會改選不到百日,國會議員是否能夠代表台灣民意,就看此刻。如果要爭取連任,立法委員應該充分反映民意,也不用聽取行政院院長的報告了,反正都是敷衍,浪費時間。立法委員應迅速提出彈劾案,以示警訊。縱然部分國會議員不打算爭取連任,台灣人民也可以在二個多月後,透過不分區的政黨票,對國民黨加以懲罰。馬總統貪圖一時快意,不只會為自己帶來極高的政治風險,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個遭彈劾解職的總統,恐怕也將徹底毀掉他曾經擔任過黨主席的中國國民黨。這項「制裁」,不可謂不嚴厲。違背誓詞,有此下場,足昭殷鑑。 作者:黃丞儀(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本文經作者同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