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毒駕事件頻傳,不僅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也引發社會恐慌,使得公共安全議題受到更多民眾關注。而立法院於今日(10月30日)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案,加重毒駕相關刑責,其中曾因毒駕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於10年內再犯毒駕且致人於死,將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民眾而言,加重毒駕刑責固然是值得肯定的方向,畢竟沒有人希望自己成為下一個受害者,因此期望能藉由提高刑罰,來減少毒駕悲劇再次發生的可能。然而,針對此次修法的三讀程序,似乎仍存在值得討論之處。

依據立委莊瑞雄指出,國民黨與民眾黨最後提出的修正動議,直到當天中午才取得,且內容與先前朝野協商的版本有所不同,隨後便進入了表決程序。這不禁令人思考,涉及重大法案的修正,是否有足夠時間讓所有立法委員充分理解、審閱及討論?如果在短時間內,尚未充分審視修正內容便進入了表決程序,是否可能忽略部分法律層面的問題,進而影響立法品質?

站在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精神的立場,筆者支持對符合本次修法條件、毒駕再犯且致人於死者處以死刑。毒駕不僅危害駕駛人自身安全,更可能使無辜民眾承受無法挽回的生命損失。然而,支持這項法案的立法方向,並不代表認同此次的立法程序。倘若今天通過的法案並非毒駕議題,而是其他涉及死刑的重大法案,立法院同樣採取如此快速的審議與表決方式,是否也會引發更大的社會爭議?

立法的目的固然是回應社會需求,保障人民安全,但在追求立法效率的同時,也應兼顧理性討論與充分審查。尤其涉及重大刑罰的法律修正,更應審慎看待其立法程序。畢竟,法律不只是為了回應當下的民意,更關係到未來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支持嚴懲毒駕,與要求立法程序更加嚴謹,兩者並不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