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一中外交政策公投」符合「人民自決原則」=獨立自決投票。台灣人民要求自決獨立,由於無法建構「台灣民族」,而又與「中國國民」的身分盤根錯節,主張「民族自決權」可能無法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與支持。今天自認是漢民族的台灣人如果要求自決獨立,依據國際社會的認定是,台灣人只有主張人民自決的原則。人民自決只是原則不是權利,所以國際社會没有積極支持的義務,也不一定要介入。面對中國的武力犯台,國際社會若是要支持台灣,也不像支持科索沃那般地有立場,因為科索沃與南斯拉夫是不同民族,科索沃有民族自決的「權利」。而台灣人與中國漢人為同一民族,因此台灣人民如果有勇氣要求自決獨立,只有自決的「原則」,只有靠自己的實力勇氣爭取獨立建國。

(一) 必須是不同的民族才享有自決權,同一民族的人民則無此種權利。何況台灣人還自願維持中國國民、中華民族的現狀。這在聯合國大會通過的≪賦予殖民地及人民獨立宣言≫、≪關於各國內政不容干涉及保護獨立與主權宣言≫中均清楚揭示,不同民族才享有自決權。

(二) 由此看來,台灣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北京中央政府統治,而要求自決的情形是屬於「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台灣都是一樣,是「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

(三) 一個民族的形成並不是如此簡單,雖然四百年或五十多年來台灣的價值觀、經濟、社會等各方面都與中國有著很顯著的差異,但是國際社會卻未明確認定,所謂的台灣民族已經形成。

(四) 除了國際間的認知之外,最主要的問題還是出在,台灣人自己的國家、民族意識、教育內容、自我認同,甚至當我們自己的民意調查,都還有七成的台灣人強調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的情況下,如何形成台灣民族。

(五) 人類史上大部分國家,都是先形成民族,再完成獨立建國。大部分的歐洲、中南美、非洲國家都是如此。但是也有不少國家,是完成獨立建國之後,再努力促進全體國民形成命運共同體,成為國民國家,產生新民族。

(六) 雖然主張台灣民族主義,以民族自決權建國非常正確,只是台灣民族不知道何時形成,因此缺少有力的基礎支撐民族自決權。但是,我們即使不依靠民族自決權,也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為獨立建國犧牲的覺悟,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例如,過去很多單一的民族(日耳曼、盎格魯薩克遜)都經由分離獨立而建立不同的國家。北美十三州人民獨立建國,也是因為民主價值觀、經濟、社會等各方面,與英國有很顯著的差異,而分離獨立建立國家,並未主張是不同民族,而是以「同樣民族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脫離母國建立國家。

(七) 有關民族、種族、國民(nation)的定義觀念,必須先界定清楚才能進一步探討自決權問題。但是最重要的是,台灣人民要爭取分離獨立,並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是一個不同的民族。台灣人民可以憑藉著自己的意志,以及分離獨立的決心,依據人民自決的原則建立國家,建國之後台灣民族必然會形成。

(八) 何況,目前國際社會已經認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原則」。目前的國際法可以分為: 「人權國際法」與「國家權益國際法」,要求兩者必須取得均衡的國際法體系。

(九) 特別是人權習慣國際法已經迅速的形成,自1967年開始,聯合國與國際法院,針對巴勒斯坦問題與各地的分離獨立爭端,已經多次作出必須尊重「人民自決權」的決議。認定國家維護主權內政,應以尊重「人民自決權」為前提。特別是和平的自決運動與自決投票(全民投票),國家更不應該以暴力鎮壓。各國都認定和平的自決運動,已經不再受內政不干涉原則的拘束。因此,加泰隆尼亞獨立自決投票運動與香港的自決運動,都應該得到尊重與聲援。

最後,台灣人民比各地的分離獨立運動,具備絶對優越的條件,在目前的國法體系上,更應該有追求建立國家的權利。但是問題是,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意志完全沒有表達出來。看到西班牙加泰隆尼亞的自治政府,全力支持並舉辦獨立自決投票。反觀,中國的中華民國台灣政府,卻與北京共同打壓、反對台灣人民的獨立自決投票。台灣還有很多人一再認同中華民國、中國體制,兩者對比實在令人遺憾。可見2026年由代表台灣人民的民間政黨團提案「廢棄一中外交政策公投」勢在必行。並期待能於2027年舉行,以展開推動沒有中華民國(脫離一個中國)的外交政策。

註: 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的關係,請參考『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秀威資訊科技。2022年6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