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方式之一是舉行「自決投票」。目前全世界各國所採取的「國民投票」、「公民投票」或「自決投票」等,分為體制內與體制外。人民「自決投票」與體制內的公民投票、國民投票不同,臺灣獨立相關議題的人民自決投票,應該是超越國家、憲法、公投法的國際法層次,「自決投票」是等同宣布獨立建國的人民意志表達。當然,不必遵守≪中華民國憲法≫或公民投票法。
此外,「民族自決權」與「人民自決權」差異何在,推動臺灣的獨立建國運動,要以何者為基礎,國際法上是否明確保障「人民」有自決獨立的權利,當今國際社會對「人民自決權」的定位如何,亦於本文一併說明之。
一、「自決投票」解決臺灣問題
(一) 國際社會超越憲法而存在的「自決投票」層出不窮,例如: 波蘿地海三國、加泰隆尼亞、魁北克、蘇格蘭等人民自決投票,當然不是各國國內法可以阻擋。法國的南太平洋屬地,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最近也舉行脫離法國的獨立公投。當地「脫法建國」的獨派大幅成長,因此期待著再次舉辦「自決建國投票」。然根據資料顯示: 新喀里多尼亞依據1998年簽訂的《努美阿協議》,在2018年至2021年間共舉行了三次獨立公投,皆以反對獨立告終。然個人認為,長久以來新喀里多尼的獨立建國運動,是否對當地民眾有公正、公平、公開,以及「正確的」宣導,應該是新喀里多尼亞人民,最終能否「脫法建國」成功之關鍵要素。
(二) 「自決投票」的內容與目的,必須有正確的意志表達,說明清楚才能獲得支持。前輩的建國運動領導者,在推動獨立運動時,都抱著堅定建國的意志,清楚地主張要建立新而獨立的國家,這才是自決的建國運動。
(三) 臺灣政府本來應該發起「自決投票」,鼓勵臺灣人勇敢舉行「自決投票」宣布獨立。然而事實證據顯示,政府卻不斷打壓「自決投票」,反而是外國人一再鼓勵臺灣人,應該站起來獨立建國。然基於「中國內政不干涉原則」,他國也只能以含蓄的語法,不斷地暗示臺灣人民。
二、「自決權」獨立建國的意義
(一) 首先,受異族統治壓迫民族的「民族自決權」與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人民自決原則」,兩者之間有所差異,前者權利性較強,後者只是原則。
(二) 國際法上關於自決權的理論主要分為兩種,第一種是在≪聯合國憲章≫及相關宣言明確揭示的「民族自決權」,這種自決權建立在要求自決民族,與掌握國家權力進行統治的民族,二者在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方面均不同,是異族的對抗。兩者之間不但不是同一個民族,甚至還遭受另一個強勢民族的打壓、虐待、奴役。此時受壓迫的民族可以要求自決,世界各國也都認同受壓迫的民族有自決的權利。例如,美國、北約等世界各國都支持、介入科索沃的獨立運動,因為科索沃的條件完全符合上述的「民族自決權」。
(三) 第二種是,在同一民族的國家中,雖然具有同樣的宗教、文化、語言、血統等,但是某一地區的人民不願接受中央政府統治,而要自決的就是屬於「同樣民族之內的一部分人民的自決原則」。今天的香港就是接近這樣的狀況,臺灣是否也一樣,下面將進一步分析。
(四) 「民族自決權」與同一民族之內的「人民自決原則」,可以由中國實際存在的各式各樣的民族,以及「中華民族」是否是一個「民族」,使中國成為單一民族國家,「中華民族」與「中國國民」的關連等等,詳加說明、解釋。
(五) 1990年代以來,由於臺灣自由化、民主化的進展,以及在中國北京的打壓與併吞野心之下,臺灣人意識逐年增高。但是由於長期的黨國教育,臺灣人對「中華民族」概念極為混亂,甚至錯誤百出。
(六) 所謂「中華民族」是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的前後,因為中國內部有漢、滿、蒙、回、藏等主要民族,以及五十多個其他民族,為了解決國家認同問題,而被創造提出來的新名詞,把中國所有民族合成一個「中華民族」,企圖使中國成為單一的民族國家。
(七) 中國的民族問題,首先要從歷代王朝來看,中國統治者都是以「特定民族」為中心,所形成的統治異族的政權。例如,元、明、清,即分別由蒙古民族、漢族與滿清所主導統治,形成對異族的壓制、差別,所建立的民族帝國。
(八) 然而,孫文推翻滿清政府,建立中華民國新政府之後,企圖化解各民族的對抗,使各民族融合在一起,形成一整體的現代「國民國家」。但是名稱上誤用「中華民族」,實際上應該使用「中國國民」才正確。因此使民族與現代國民的概念脫節,導致「族群」、「民族」、「國族」、「國民」等的中文概念,至今混亂使用,未能釐清意義,臺灣目前也一直誤用。
註: 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的關係,請參考『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秀威資訊科技。2022年6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