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的內容,雖然強調美國與臺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但是也強調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臺灣的未來必須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關係法≫第4條指出,美國與臺灣無外交關係與承認;第2條第3項則指出,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外交關係,是基於期望臺灣的未來以和平方式解決。所以臺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意義究竟如何,是否對臺灣有安全保障,以下由不同角度詳細探討。

(一) 首先,中國政府方面一再強調,≪台灣關係法≫只是美國的國內法,對其他國家沒有拘束力,中府推託並不了解美國的國內法,也認為美國的國內法對中國沒有任何拘束力,企圖對≪台灣關係法≫和平解決臺灣問題的內容視而不見。

(二) 所以,和平解決臺灣問題,只是美國政府單方面對北京的期望而已,除非美國總統或外交部長(國務卿)與中國簽訂條約,約定中國必須和平解決臺灣問題,這樣才有國際法的效力,才對中國有拘束力。

(三) 其次,再進一步思考,即使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簽訂條約,在條約中規定臺灣問題必須和平解決,只是更加說明了臺灣不是國家的事實,臺灣沒有主權,所以可以被其他國家搬到談判上,任意決定臺灣的命運。一方面也證明臺灣屬於中國,所以中國可以向美國承諾,要與臺灣的舊政府和談,以取代武力的戡亂,而臺灣人只能等著被別人決定命運。

(四) ≪台灣關係法≫隱含「臺灣屬於中國」的認定,所以依現狀來解釋,臺灣問題的和平解決,應該是世界各國所承認的中國合法政府(北京)與中國的非法政府(臺灣)之間,應該用和平方式解決內戰問題的約束。所以,世界各國一方面反對或是不支持臺灣獨立,一方面施壓要求兩岸交流談判,就是這種和平解決論的實踐。而臺灣內部也不斷有這種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呼應,明顯投靠北京的政黨、組織,表現的特別積極。

(五) 臺灣人民站在臺灣建國的立場,想要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解決兩岸問題,就必須主先成為一個國家,成為聯合國的會員國,才能符合≪聯合國憲章≫的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才有權利要求國際社會保障臺灣的和平生存,這種和平保障才有效。

(六) 臺灣內部有兩岸和平交流談判的主張,如果不是以臺灣建國的立場,使臺灣先成為一個國家,就是企圖投降中國合法政府(北京)的勢力,假藉和平交流談判,實際是投降中國的行為。因此,要兩岸關係和平交流、兩岸一家親,一定要先主張臺灣建國才正確。

(七) 總之,臺灣必須先成為一個國家,加入聯合國成為會員國,才有可能適用當事國紛爭和平解決的原則,展開與中國北京政府對等的和平談判。

(八) 臺灣內部甚至還有人主張,為了避免戰爭,維持兩岸和平,為了保障生命財產安全,應該委屈求全接受北京政府「一國兩制」。如此臺灣必然成為中國對抗美、日、西方各國的最前線,臺灣人還是要面對戰爭,無法確保和平。誠如古代羅馬思想家早就說過: 「若要和平,一定要有應付戰爭的準備。」

(九) 事實上,維持現狀下,中國不需武力犯台即可輕取臺灣,因為中國要迫使臺灣投降,未必採取武力犯台的手段,即可以其他各種的非武力方式解決問題。

(十) 譬如,以大量的偷渡犯、漁民登陸,我們的所謂國軍敢開火挑起戰端嗎?「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不少台胞早就在當天早上搶頭香辦理,我們政府敢給予苛責嗎?

(十一) 臺灣最大的威脅是,中國以支持臺灣的統一派,煽動民眾反對各式各樣的改革,號召榮華富貴被剝奪的黨政軍,在臺灣製造動亂。這樣,各國的投資也會陸續撤出臺灣,而臺灣許多人也會因為不願被中國統一、不願生活在共產制度之下,甚至是害怕戰爭而逃避離開臺灣。那麼臺灣還剩下什麼?

(十二) 即使中國保證不使用武力、不發動戰爭,但是只要民眾沒有與中國對抗的意志與勇氣,中國仍然可以使用各種非戰爭手段和平解放臺灣。這些策略都已經開始運作,最近的中國網軍與中國援助的臺灣媒體,都公然的分化臺灣社會,這就是北京的「和平解放臺灣」策略。

(十三) 中國現階段為什麼還不敢全面這樣做?因為現階段的中國在經濟方面的實力還未能自立自主,內部還沒有完全掌控。

(十四) 如果臺灣人沒有建國的意志與行動,臺灣不是一個獨立的國家,則面對中國的和平攻勢或非武力犯台手段時,國際社會想介入也欠缺正當性。

(十五) 反之,如果臺灣人明白必須主張要從中國分離獨立,那麼即使在建國初期遭遇中國的反對,國際社會也可以人民自決的原則,支持臺灣的分離獨立。

        總之,只有在國家建立後,中國才必須和平處理與臺灣之間的關係。中國若堅持武力犯台,因為臺灣已經是一個國家,國際社會就不可能坐視不理,否則由國際法所架構出的國際秩序將蕩然無存。譬如伊拉克入侵科威特,聯合國組織的聯軍攻打侵入科威特的伊拉克軍即是實例。

註: 有關中華民國政府與中國的關係,請參考『台灣建國學』。台灣憲法學會前理事長許慶雄教授著。秀威資訊科技。2022年6月初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