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運作中,管理權的界線經常成為勞資爭議的核心。日前發生一起職場管理爭議,主管於公開派工會議上,當眾回應同仁質疑時表示「我有故意安排辛苦骯髒的工作」,隨後同仁更在現場指稱申訴人「嫌工作難賺」。同日傍晚,主管與同仁更於辦公室內以輕蔑口吻反覆質問「你會做嗎」達六次,並以揶揄稱謂一搭一唱。此類將管理權限轉化為懲罰性工具與心理壓迫的行為,在勞動法實務上已明確跨越合理管理邊界,構成敵意工作環境與職場不法侵害。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規定,雇主對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負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安全衛生措施之法定義務。202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22條之1以下)進一步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管理權之行使必須具備業務合理性與必要性。若主管公開承認基於惡意進行懲罰性派工,並輔以反覆性言語諷刺,已明顯逾越合理管理範圍。雇主知悉後,應立即啟動內部申訴調查、實施職務隔離,並提供必要協助。若事業單位未依法建立防制機制或妥善處置,將面臨勞工局行政裁罰;勞工亦得依法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新制依事業單位規模課予分級義務:所有規模雇主知悉後均須採取立即有效適當措施;僱用勞工10人以上者應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100人以上者受理申訴後應組成調查小組(外部專業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雇主接獲申訴後,須在法定期間內決定是否受理、登錄通報系統,並完成調查。

面對職場霸凌,勞工應採取層次化舉證策略以捍衛尊嚴。實務上建議優先以電子郵件提出內部申訴,鎖定時間戳記並要求啟動調查與職務隔離;若企業延宕處理,則以郵局雙掛號或存證信函正式通知,作為後續勞檢檢舉、勞資爭議調解或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實質證據。最終可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

讀者最關心的往往是申訴後的職涯風險。新制特別強調保護申訴人: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或協助調查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該等處分一律無效,且舉證責任轉換至雇主。調查期間,雇主應考量申訴人意願,採取適當隔離措施(調整工作內容、座位、班次或工作地點),並提供或轉介心理諮商、法律諮詢等資源。勞工可在提出申訴時明確表達「希望優先以職務隔離與內部協調處理」,避免立即撕破臉,同時完整保留證據。若內部處理無效且環境嚴重惡化,仍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事業單位若欲降低法遵風險,應將職場尊重規範納入管理考核,建立透明健全的申訴與溝通機制,切勿使職場管理退化為言語暴力。唯有依法落實預防與處理義務,方能確保企業運作與勞工權益的雙贏。

(本文綜合法規規定與實務建議,個案最終認定仍須依調查程序。建議勞工於行動前諮詢專業律師或地方勞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