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去年520上任後, 憲法法庭於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於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之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但同時設下嚴格的判死關卡,被批台灣形同「廢死」。但法務部鄭銘謙突然心血來潮於114年1月16日簽下上任後第一道死刑執行令,為情殺女友母女的死囚黃麟凱執行槍決。目前國內死囚剩下36人。

對此立委王世堅3月14日質詢行政院長卓榮泰時表示,殺人償命,這些死刑犯都屬罪大惡極,應該針對大法官提的「4+1」項,一項項檢視,把時間表列出來,還被害者一個公道,給全民做個交代。

卓榮泰答說台灣並不是廢死的社會,在合憲範圍內,只要完備法律,對於這種經過法院完備判決的,最後我們會予以執行。

王世堅顯然是作球給行政院長卓榮泰,讓他表態,以杜「反廢死」民眾的悠悠之口。

民進黨是主張廢除死刑的政黨,雖然明知台灣有80%以上的民意反對廢死,但廢死的目標也是民進黨所謂進步思想神主牌之一,何況主張廢死的「廢死聯盟」與「台灣基督教長老會」是民進黨的鐵桿擁護者,又吃定挺綠民眾意識形態遠強過「反廢死」心態,所以也就死嗑「廢死」到底。對情殺死女友母女的死囚黃麟凱執行槍決恐其政治目的更甚於司法正義。

自民進黨執政後有些法官會見風轉舵配合民進黨的廢死政策,對罪大惡極的兇徒極力為其開脫,規避判死。偶有稍具道德勇氣的法官判惡徒死刑,但還有台灣法律最荒謬的一則「帝王條款」須要過關。

依據現行法律,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若無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之事由(亦即無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可能),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亦即一個人被判決死刑定讞後,要等待法務部部長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方才執行。 而何時

簽署死刑執行令並無明確規定,致死刑之執行即淪為執政者可以裁量作為政治操作之工具,以致還有已死刑定讞35年,還未執行的荒謬死刑犯。

依台灣政治體制,法務部隸屬行政院,是中央二級行政機關。法務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換言之,法務部長只是聽命總統意志行事的行政官僚,總統隨時可以撤換法務部長,變成中央二級行政機關的首長其權力竟然可以凌駕最高法院的權力之上,所以《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無異等同「帝王條款」,死刑犯的生死竟然操縱於聽命總統的法務部長手中,司法獨立形同虛設。

所以「反廢死」民眾要扳倒民進黨的「廢死」神主牌,如同要刨民進黨的根,相當困難,還不如發動藍營立委修改《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說不定會有像王世堅這樣具有正義感的民進黨立委附議。

所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0條的「帝王條款」,取消法務部長對死刑犯的簽發死刑執行命令權有其必要性,把死刑之執行「於刑事判決確定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60條,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亦即法務部)。而依同法461條之規定,「經法務部令准,執行檢察官於收到法務部之令准後,必須於令到後3日內執行死刑。」修正為【法務部長應於X(例如7)日內令准,如超過X日未令准,視同已令准】,讓法務部長無自由裁量,政治操作的空間,才符合法律公義司法獨立的精神與民意的期待。且修正以後總統與法務部長無法掣肘干預最高法院的

判決,符合歐美所標榜司法獨立的民主國家精神,執行死刑時也可理直氣壯,可杜歐美廢死國家悠悠之口的指責。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