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1999年民進黨為了贏得「在台灣中華民國」2000年總統大選,通過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回顧2002年8月,「在台灣中華民國」陳水扁總統發表「一邊一國」論。回顧2005年3月,中國對「在台灣中華民國」祭出《反分裂國家法》。回顧2021年10月,為了威嚇「在台灣中華民國」兩岸必須統一,中國展開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面對2024年後,「在台灣中國政黨」迎合其祖國政府在台灣興風作浪。台灣人民(即台灣與澎湖住民)必須體認 : 台灣人民回到彭明敏、謝聰敏、魏廷朝、王育德、黃彰輝牧師、郭雨新等前輩之前的道路—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已刻不容緩。因為,如果台灣人民「自己」繼續擁抱《中華民國憲法》,不僅台灣會陷落在「在台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內戰」砲火中,台灣也可能被中國併吞。因而,基於下述國際法事實:

(一) 自古台灣為台灣原住民族(平地西拉雅、洪安雅等與山地泰雅、布農等共20族)領土,非閩南漢人固有領土。

 

(二) 雖然1683年清帝國佔領台灣西南部平原後,因為閩南漢人不顧清帝國「渡台禁令」

偷渡海峽來台開墾家園,台灣逐漸成為「清帝國殖民地」,但1895年清帝國已將其殖

民地台灣與澎湖一起割讓日本。太平洋戰爭後,依據1941年《大西洋憲章》人類政治

文明—沒有任何國土上的改變,並非依據相關人民自由表達的意願,台灣(含澎湖)

當然不能逕行恢復成為「中國殖民地」。

 

(三) 因為太平洋戰爭前台灣主權歸屬日本並無國際法疑慮,依國際法,戰後台灣主權歸屬是否改變,必須以戰後對日作戰同盟國與日本簽訂的條約為依據,非南京中華民國欺騙台灣人民—依據開羅宣言(只是美、英、中三國1943年開羅軍事會議後有關「戰後同盟國意向」的新聞公報,非國際條約)。因而,戰後同盟國對日條約尚未簽訂前,南京中華民國 : 1.1945年10月25日,授權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蔣介石依據同盟國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軍事佔領總命令第一號」成立的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軍事佔領」台灣當局—行政長官陳儀聲明 : 自即日起,台灣已再次成為中國領土,所有的土地和人民都被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即國民黨政府)主權之下 ; 2.1946年1月發佈 : 台灣人自1945年10月25日起恢復為中華民國國籍 ; 3.1947年4月發佈 : 以「台灣省政府」取代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 4.1947年12月發佈 : 台灣省施行《中華民國憲法》; 5.以「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教科書灌輸台灣人民子弟,全都是違反「進行『軍事佔領』軍隊不得移轉其佔領地主權」軍事佔領國際法竊取台灣主權作為。

 

(四)「中華民國」是中國的政府名稱,而雖然國家無法流亡,但其政府能流亡。 《舊金山和平條約》1952年4月生效後,對台灣人民而言,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除了已失去中國國土,也未能自戰後對日條約取得台灣主權, 它只是一個「中國內戰潰敗退無可退1949年12月流亡台灣—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太平洋戰爭同盟國盟軍進行『軍事佔領』地,然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流亡前中國政府,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五)《舊金山和平條約》與《聯合國2758決議文》確定 : 蔣介石1945年9月4日「布告台灣民眾文」中的「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不成立。因為如果它國際法成立,「在台灣中華民國」能夠以它是「台澎金馬主權政府」的地位留在聯合國,不會被聯合國「正式」驅離。

 

(六) 南京中華民國「1945-1949年『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1949年底流

亡台灣,1950年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過35年後,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 1.1971年聯合國已否決它的中國代表權; 2.它流亡台灣

中國政權遺緒—前中國總統、國代、立委—已凋零殆盡 ; 3.美國等主流國家已停

止承認它是流亡前中國政府—中華民國。由於它的「流亡前中國政府」已無以為

繼,它其實已成為「流亡台灣中國政黨一黨專制繼續於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

當性《中華民國憲法》」政權,它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七) 南京中華民國「1945-1949年『軍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1949年底流

亡台灣,1950年後在台灣操弄不具統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過50年後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 1.它1949年發佈的《台灣軍事戒嚴令》1987年終於解

除 ; 2.1992年後它的全體立委必須定期經由台灣人民改選 ; 3.1996年後它的總統必

須定期經由台灣人民改選 ; 4.南京中華民國軍隊違反「軍事佔領」國際法,1949

年開始徵兵台灣人過45年後,由於南京中華民國軍隊實際已是「台灣人軍隊」,

因而「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對台灣進行軍事佔領」的國際法地位實

際已斷裂。由於除了它的「流亡前中國政府」已無以為繼,它的「流亡台灣中國

政黨一黨專制」也已式微,它的「南京中華民國軍隊代表同盟國盟軍對台灣進行

軍事佔領」國際法地位也已斷裂,它其實已成為「1945-1949年南京中華民國『軍

事佔領』台灣與竊取台灣主權」所留下「台灣人民必須清理」歷史殘餘 :「不具統

治台灣正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繼續被操弄」政權,它不是持有台

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

 

(八)《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規定 : 國際法法人一個主權國家 (sovereign

State, 簡稱State) 必須持有4要件 : 1.固定住民 ; 2.一定界限領土 ; 3.一個政府(國際法

權威學者 Oppenheim 指出此政府必須是住民自己成立一個主權政府); 4.有能力與

其他國家建立正式外交關係。因而,即便國際社會依據《舊金山和平條約》已視台

灣(不含金、馬二島)為與中國互不隸屬一個獨立政治實體 ; 即便「在台灣中華

民國」因為終止了其《中華民國憲法》臨時條款而能夠民主化,但,一個外來佔

領政權「政府職位的選舉」無法完成此政權本土化,台灣因「中華民國政府」並

非台灣人民自己成立一個主權政府,依國際法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除了

未能與其他國家正式建交,也未能成為聯合國會員國。

 

(九) 雖然美國作為太平洋戰爭日本投降後日本領土(包括台灣與澎湖)主要佔領國,強調 : 美國已視台灣如同一個國家,但也一再聲明 : 美國不支持台澎金馬是一法理獨立國家。而所謂「反對單方面改變台灣海峽現狀」美國針對的是並無台灣主權「在台灣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台灣人民。

 

(十) 因為台灣其實只是被「在台灣中華民國」捲入與現在中國主權政府的領土糾

葛中。因而,台灣人民尋求化解台灣與中國間領土糾葛,並且使得台灣能夠成為

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別無他途,唯有採取「自救」的行動,要求實際

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

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使得台灣人民能夠訴諸日本於《舊金山和平條約》

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聯合國憲章「自決權」清理歷史殘餘 : 「不具統治台灣正

當性《中華民國憲法》荒謬地於台灣繼續被操弄」政權,並且依據自己制訂的憲

法於自己的領土建立一個主權國家(State)。

 

(十一) 台灣人民1992年開始,10度改選「在台灣中華民國」立法院全體立委後,「在台灣中華民國」立法院實際已是「台灣國會」。而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回應人民要求,以終結「國際法規定人民自己成立的政府才有資格享有領土主權,而太平洋戰爭結束後至今,因為台灣人民一直未能建立自己的政府,戰後台灣主權歸屬仍未定 ; 台灣仍不是一個主權國家(State)」的擔當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天經地義。

 

2025年1月15日,台灣人民踏出「自救、自決、建國」行動的第一步,展開於

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大門口靜坐、於民進黨中央黨部對面公園入口處靜坐 :

1.要求中國 : 因為蔣介石「依據開羅宣言,台灣成為中華民國領土」國際法不成立 ; 因為「在台灣中華民國」不是持有台灣主權另外一個中國,中國不應該日夜以戰機、軍艦進逼台灣,威嚇台灣人民兩岸必須統一。

2.要求實際已是「台灣國會」台灣意識立委們 : 為了台灣能夠成為國際社會一個主權國家(State),通過《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與決議文公民投票案。

3.要求民進黨 : 為了避免海峽兩岸戰爭發生,廢止民進黨背離國際法事實《台灣前途決議文》黨綱,並且帶領台灣人民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後台灣「人民自決」決議文》建議稿

 (一) 除了維護台灣國防安全、台灣人民生命與財產安全、中央與地方行政機關繼續運作、中華民國政府軍、公、教人員(含已退休)福利必要的法條外,《中華民國憲法》終止運作,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成為台灣看守中央政府,任期中的中華民國總統、副總統成為台灣看守元首、副元首。

(二) 台灣看守元首得宣佈 : 中華民國軍隊撤軍中國領土金、馬二島,以及二年內金、馬住民得持有「台灣國民」待遇。

(三) 中華民國軍隊駐守卻不是台灣人民領土的東沙島與太平島其主權歸屬問題,台灣看守元首得提交聯合國裁決。

(四) 台灣看守元首得召集各族群代表、憲法學者成立台灣憲法起草委員會,二個月內委員會得提出《台灣憲法草案》。

(五) 由台灣與澎湖區域立委各選區選出兩位代表成立台灣制憲大會,二個月內台灣制憲大會得就《台灣憲法草案》完成《台灣憲法》定案。

(六)《台灣憲法》定案後,二個月內台灣人民得進行《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

(七)《台灣憲法》公民投票複決「多數決」通過後,三個月內新國家國會、新國家

元首依據《台灣憲法》產生。

 

完成太平洋戰爭後台灣「人民自決」行動聯盟 發起人 王演彬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