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生活在台、澎、金、馬的人,都有一張上面寫著「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的證件,藉著這張證件,證明了「中華民國」這個國家是存在的,而且也證明了你是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所以,若依照這張身分證的事實來看,確定我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應該是沒有疑問的。
但是,如果我們從另一方面,也就是從國家成立的基礎、原則及目的來看這個問題,得出的答案可能就會不一樣。
首先我們會問,國家是「自然」生成的呢?還是「人為」造成的呢?答案當然是「人為」造成的。而如果我們再問,那麼人為什麼要造成一個國家呢?那麼答案就有可能有好幾種,但比較一般性的說法是,人會互相侵犯,如果沒有共同成立一個擁有公權力的國家,來制定法律,並且依據法律強制限制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使其不得侵犯其他人的依據法律的自由,那麼,人彼此互相侵犯的狀態便無法停止,且會持續下去。
但是,這種人人互相侵犯的狀態,是不能見容於人的理性的。人的理性必然要求,每個人都必需脫離,這種人人相互以暴力侵犯彼此的野蠻狀態,共同立法,並依法約束彼此的外在行為,使每個人的自由都能夠和諧並處。
由上面的說明,我們就可以得出,國家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要保障每個人的外在自由,也就是要保障每個人的權利不被侵害,因此,大家相約共同立法,並服從共同的立法所成立的共同體。
如果我們不從每個台灣人民,都擁有一張「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這個事實,而是從上面這個「理性」的標準,來檢驗「中華民國」這個所謂的「國家」,我們就會發現,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的規定,<中華民國憲法>是1946年由中國人所制定的,並於1954年已由中國人廢止不用了,而所謂的「中華民國」是當時由中國人依據孫中山遺教所創立的,並不是台灣人民所創立的國家,而且中華民國的領土是指在大陸地區的「固有疆域」,中華民國的人民則是指「大陸地區人民」。
既然「中華民國」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所創立,<中華民國憲法>也不是由全體台灣人民共同制定的憲法,而中華民國的「領土」也不是指台、澎、金、馬,中華民國的「人民」也不是指台灣人民,因此,根據理性,台灣人民生活在所謂的「中華民國」之中,並無法使台灣人民脫離人人相互侵害,包括來自於那些偽稱代表「中華民國」的統治者的侵害的狀態,而真正讓每個台灣人民的自由權利獲得保障。
所以,我們可以肯定地說,中華民國不是台灣人民的國家,台灣人民也不屬於中華民國,而台灣人民為了保障自己及其他每一個人的自由、人權及尊嚴,為了能夠彼此尊重對方、並且維持和平相處,台灣人民有權利,也有義務,為自己制定一部新憲法,創立一個新國家。
文:「2024台灣新憲法運動」發起人楊西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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