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政府事務符合公民的利益?尊重公民選擇與民選官員的表現,是不同課題!

中華民國總統得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等法規定任免文、武官員。而目前官員反質詢情況屢出不窮;而公民參與我們的政府,是透過票選出的民意代表。反質詢除可能表現出,民意代表準備不充分外。對於官員是否尊重,或理解民意本質我們也須提出質疑!

公民決定是否參與以及花費多少時間參與是很重要的。要做出正確的決定,必須認知到公民的權利對有多重要!公民應該確保因選票而當選的人,能夠完成公民所託付的的工作。而這部分不應只針對監督及質詢的民意代表,如果總統或地方首長在選舉時能將他/她團隊呈現出來,相信對於公民在投票時更能做出正確的選擇。

(文章作者:現為烏來區區政顧問/民眾黨瑞貢雙平主任)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