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一國一合法政府原則」,美國以台灣、台北取代「中華民國」理所當然,對此台灣人民自己應該要有自知之明。美國沒有義務或責任對台灣人民說明中華民國、台灣不是國家之真相。「台灣」從來不是「台灣共和國」,「中華民國」也從來不是一個國家,而是中國的舊政府、舊國號。自1971年中華民國的「中國代表權」已經被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所取代,「中華民國」字樣當然不應該見諸於中、美兩國的公報或其他主權國家的官方文件上。1979年美國既然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之後所有美國的國內法,也不可能再出現「中華民國」字樣,中華民國統治下的自由地區改用台灣、台北取代「中華民國」理所當然。據說,當時美國國務院為準備與中國關係正常化,也將處理台灣的「中華民國科」改為「台灣協調處」(Taiwan Coordination Staff)、《美中共同防禦條約》(US-ROC Mutual Defense Treaty)也於1980年1月1日正式終止。

「正確的」法理認知才有「正確的」政治解讀。自1979年美中正式建交至今,美國國會制定各式各樣的台灣相關法案,其中《臺灣關係法》可說最具代表性,也是經常被有心人士做為政治炒作的議題。

《臺灣關係法》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台灣「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維繫台美「非官方」關係,美國國會內友台議員積極推動《臺灣關係法》(TaiwanRelations Act),法案於當年3月29日完成立法程序,並追溯自1979年1月1日生效。這部擁有18條條文的美國國內法,除了授權美國行政部門維持台美人民之間商業、文化等關係,也為美國對台軍售及美台國防合作提供法律基礎。

被台灣當局和本土台派刻意忽略的《八一七公報》。1979年之後中、美兩國特別針對美國售台防衛性武器內容於1982年8月17日簽訂《八一七公報》。由於該公報是中國要求美國售台武器相關之承諾,內容對我相當不利,為了安撫人心,因此當時的執政黨於頒布之前透過管道要求美國政府於該公報頒布之前,私下向我表達所謂的「六項保證」,並同意台灣當局公布此毫無法意義的「六項保證」,《八一七公報》具體內容則鮮少再被提及。

《臺灣關係法》之要旨:「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對此,公法學者許慶雄教授也一再公開表示: 四十多年前制定《臺灣關係法》的美國,不是以該法認定台灣不屬於中國,而是以該法處理「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岸關係。從該法第四條也可得知,美國是將台灣「視同」國家,意即排除台灣是國家。由於該法在制定前的美中談判,中國承諾不能以武力解決台灣問題。因此數十年來,中國便以各式各樣的經濟誘因,吸引數百萬台灣人前往中國投資經商,並透過收買台灣媒體、黨政要員、社團意見領袖等以「非武力」之方式,逐步佈局併吞台灣。相信美方對此早已心知肚明,然2019年卻為《臺灣關係法》四十週年,特地派員前來參加紀念活動,此行頗具諷刺台灣人民無知之意味,相信只有少數台灣人才能體會。

雖然曾有退休的美國國會研究員撰文表示,美國國會一向希望台灣能夠自由化、民主化、更加繁榮,「台灣人能夠不受中國控制,讓他們可以決定自己的未來」。然客套的、政治性的語言並不具任何法理意義,何況數十年來美國的實際作為與這些說法有相當大的距離。

自己的「台灣」只能靠台灣人民自己救。臺灣關係法、台灣旅行法、台北法案等....台灣、台北只是取代「中華民國」的稱呼,是美、中、台政客們用來欺騙無知的台灣人的政治語言,美國、中國為國際法人(國家),相互為自國利益使出各式各樣的政治作為理所當然。然自己台灣的御用學者、政客們自甘墮落、認賊為父,藉由中華民國台灣當局賞賜的話語權,長久以來總是在台灣、台北等「稱呼」上大作文章,扭曲由美國國會所制定之台灣相關法案之法理內容,誤導台灣人民長達數十年,阻擋台灣人民援用國際人權規約所保障,屬於台灣人民應該擁有之「人民自決原則」之權利和機會,對此身為台灣人無言以對。另一面,台灣人民因為長期感染「中華民國病毒」無法跳脫「中華民國選舉」泥淖,至今未能主動、積極的站起來,勇敢誠實、正確的認清「中華民國的法定位轉變之真相」,學習做未來台灣共和國的主人,對此感到十分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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