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為什麼「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關係密不可分? 「中華民國政府」是於1912年推翻中國的舊政權「大清帝國政府」所建立,是當時中國合法的新政府。中華民國是政府,而不是一個台灣人可以主張的國家,更不是和中國沒有法關係的另一個國家或政府。

中國政府、中華民國體制和「台灣獨立建國運動」之關係,可以從第二次大戰後說起。當時合法代表中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國民黨掌政),於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從日本接收或是佔有台灣。1949年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中國國民黨敗給於中國境內起義的共產黨而敗退到台灣。雖然中華民國政府因此而失去中國本土大部分的領土和人民的統治管轄權利,然由於當時東西冷戰國際政局之影響,中國國民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在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陣營得以繼續代表中國,並出席聯合國直到1971年為止。

1971年是決定中華民國法定位的關鍵年。1971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是導致中華民國法定位轉變的主要依據。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是1971年10月25日在第26屆聯合國大會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是有關「恢復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之決議。中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據此決議,取得原由中華民國政府在聯合國擁有的中國席位與代表權。在此之前,中華民國曾是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並且由台灣出發,以中國代表之身分出席聯合國安理會。然自1971年至今,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從未宣布要自中國分離獨立,因此1971年之後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因而淪為一個中國之下的非法政權(地方性事實政府),同時也是北京政府可以順理成章繼承、併吞台灣的主要依據。

正確說明「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的轉變」和「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中華民國已從中國的合法政府變成中國的非法政權,台灣人有權利要求所有的政治團體,向2359萬台灣人公開的正確說明「中華民國體制的法定位之真相」,只有台灣人了解正確的「中華民國體制法定位之真相」之後,才能傳達正確的「台灣獨立建國的必要性」,並取得更多台灣選民的支持。台灣人不能再任由政治人物欺騙,台灣人民必須在正確認知之前提下,依據國際人權規約「住民自決權」,發動「改變一個中國的憲法和外交政策」(台灣獨立建國)全民投票,一個符合民主程序的台灣獨立建國全民投票之後,台灣才能成為國家。

「參政權」是每位台灣公民應該擁有的基本權利。民主政治的精神是主權在民,為體現主權在民的精義,必須讓人民對國家的政治事務有參與的機會,所以參政權就是人民站在主動的地位積極參與國家統治權行使的權利。參政權的行使必須國民具有法定年齡及法定資格的條件,所以參政權又稱為「公民權」。國民具備公民資格,即可享有公民權,也就是具有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及公民投票權。其中選舉權即指,人民可以參與選舉和被選舉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的權利。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因此,擬代表喜樂島聯盟參選2020年台灣正副領導人選舉的呂秀蓮、彭百顯,對其尋求連署之全程活動,台灣當局理應予以維護,不應該利用來自台灣人民賦予之公權力,反而對呂、彭之連署作業百般刁難,甚至向民間團體各方,施予壓力加以阻擾。

天祐台灣接軌「台灣獨立建國的最後一哩路」。2020年台灣領導人大選政見救台灣,2019年台灣人民應該為「正確解讀」2020年大選政見做準備。大選政見及白皮書內容等同全民投票案之書面說明,只要台灣獨立建國陣營參選人的政見、白皮書內容法理、策略論述正確、清楚、符合國際社會所認知之法學理,所有選票便具有「改變一個中國的憲法和外交政策」全民投票(獨立公投)之法理意義,同時也是向國際社會展現2360萬台灣人民獨立建國的決心和意志的大好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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