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國會服儀如何定標準?各國規範對臺灣的啟示
開南大學學務長/法律系 陳炳良國會正式場合的衣著要求,近日再度受到關注。2026年10月14日,臺北101董事長賈永婕列席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法委員賴惠員對其衣著提出意見,引發社會對列席人員服儀標準的討論;賴惠員事後亦對外說明並表達歉意。這起事件,使國會衣著要求的依據、適用對象及判斷方式,成為值得進一步釐清的制度議題。國會服儀並非首次受到討論。2024年5月28日,立法院長韓國瑜在院會中,針對同月31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赴立法院進行施政報告,提醒立法委員穿著正式服裝,並提及不要穿牛仔褲、球鞋。這項提醒呈現了對正式議事場合衣著的重視,也提供研議共同服儀準則的起點。兩起事件分別涉及委員會列席者及院會中的立法委員,參與身分與議事場合並不相同。延續對國會禮儀的重視,制度討論可以進一步聚焦:何種場合需要何種程度的正式衣著、哪些人適用相同要求,以及標準應透過何種程序形成與執行。建立國會服儀準則,重點不在評價個別人物的穿搭,而在於讓參與者事先理解要求,讓執行者有所依循,並為合理差異保留適當空間。各國國會的服儀要求,並非出自同一類規範。美國參議院透過正式決議明定標準,日本在議院規則中列舉特定衣物限制,加拿大則由議長裁示與議事慣例形成具體要求。因此,在比較各國制度時,需區分規範來源及效力,而不宜將其全部稱為內容相同的服儀法令。美國:參議院決議明定商務服裝,適用範圍限於參議院議場美國參議院於2023年9月27日通過《參議院服儀決議》(Senate Dress Code Resolution, S. Res. 376)。第2節要求在參議院議場內者穿著商務服裝,男性須包括外套、領帶,以及西裝長褲或其他長褲,並由參議院警衛長執行。這份決議同時明確處理服裝要求與執行主體。不過,決議的適用場所是參議院議場,不能直接擴張為眾議院及所有委員會聽證會的共同細則。決議亦未明文規定外套必須將雙臂穿入袖子,或為女性列出同樣詳細的服飾清單。因此,僅依這份決議,尚不足以認定所有受邀出席國會聽證會者,將西裝外套披在肩上就必然違規。日本:成文限制針對特定衣物,大衣與西裝外套應分別理解日本《眾議院規則》第213條規定,進入議場者不得穿戴或攜帶帽子、「外とう」、圍巾、傘、手杖等物;因疾病或其他理由取得議長許可者,設有例外。這項規定位於議院秩序規範之中。《參議院規則》第209條亦有相關限制,適用場所明列議場與委員會議室;其但書則就協助行走的手杖,依出席身分區分通知及許可程序。兩院的適用場所與例外規定,不能混為一談。衣物名稱的翻譯也會影響規範理解。參議院官方英文版將「外とう」譯為「overcoat」,較適合譯為「大衣」,不能直接擴張為所有西裝外套。條文並未以手臂是否穿入袖子作為明文判準,因此,應先辨識衣物是否屬於受限制的種類,再判斷規範如何適用,不宜概括稱為日本已有「所有外套均不得披肩」的明文禁令。加拿大:發言與表決要求有別,並保留文化及健康需求的調整加拿大眾議院2025年版《議事程序與實務》第13.19段指出,議事規則本身未訂定議員參與辯論的服儀細則,但歷任議長反覆裁示,男性議員發言應穿著現代商務服裝,包括外套與領帶;僅參與表決時,則只要求外套。相關實務亦適用於遠距參與者。同段允許原住民族服飾及部分特定服飾,並容許因疾病、受傷或身心障礙調整標準。加拿大制度呈現的,是共同要求與合理例外並存,而非所有人在所有場合都必須穿著完全相同。這些記載主要針對眾議院議員,也不宜直接套用於所有受邀證人或其他列席人員。英國:商務服裝為基本方向,上下議院及不同場合仍有差異英國下議院2023年11月版《下議院行為與禮儀規則》第31段,以商務服裝為原則,限制牛仔褲、運動服及其他休閒衣著,並要求正式或商務性鞋類;男性被期待繫領帶,且須穿著外套。第32段另處理展示品牌、標語或具有宣傳作用的穿戴,第34段則保留僅參與表決者的例外,但在此情況下不得於兩次表決之間進入或停留於議場。關於領帶要求,英國國會官方《Erskine May》仍記載較早容許不繫領帶的議事先例。因此,引用時應註明所據文件與時點,以2023年指引說明該版本的具體要求,不宜將較早先例概括為所有場合均可免繫領帶。英國上議院官方議事指南第4.14A段,則載明議員在議場、大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及表決通道,應穿著商務服裝;該段未逐項列出領帶、鞋類等要求。即使同屬一國國會,不同議院也可能採取不同程度的具體化方式。臺灣現行議場規則未列一般服裝細則 仍須依場合確認適用依據就《立法院議場規則》而言,並未對立法委員及一般列席人員,逐項明定西裝、領帶、鞋類或外套穿法。其第14條第5項所規定的制服與識別證義務,適用對象是會場幹事,並非所有議事參與者。這項現況應作限定理解:該規則未列一般服裝細則,不等於已證明立法院所有場所、所有身分均不存在其他服儀要求。具體場合仍須確認其他適用規範、議事慣例或會議通知。同樣地,針對特定會議所作的正式衣著提醒,其適用範圍與程序效果,也應依正式議事紀錄及後續處理確認,不能僅憑新聞報導認定已形成全面性的服裝禁令。從上述制度差異可以看出,衣著分析至少涉及服裝種類、穿用方式及適用場合三項問題。日本對大衣的限制,不能直接回答一般西裝外套應如何穿用;美國參議院的商務服裝要求,也不能不經確認,就成為所有委員會聽證會的穿著細則。因此,對外套披肩等穿法的判斷,宜先確認衣物種類及適用規範,再查明是否存在相關解釋或議事先例。未明文處理某項穿用細節,不等於必然允許;但一般禮儀印象,也不足以單獨證明已有禁止規定。延續正式衣著提議:共同準則可兼顧明確性、合理調整與執行程序延續韓院長對正式議事衣著的提醒,臺灣可以從盤點既有規範及議事慣例著手,研議公開、簡明的服儀指引。制度設計宜先釐清院會、委員會、正式典禮及公聽會是否採取相同要求,以及議員、列席官員與其他受邀參與者,是否因角色不同而有合理差異。在服裝內容上,可以討論以商務性或相當正式程度的衣著作為一般原則,再就容易產生疑義的項目提供例示。若認為外套穿用方式、鞋類或特定服飾確有規範必要,宜事先具體說明,讓出席者能夠準備,也讓判斷建立在共同標準之上。上述方向屬於制度研議建議,並非臺灣已存在的完整服儀規定。文化、健康及身心障礙需求,也宜與一般標準一併處理。加拿大將文化服飾及疾病、受傷、身心障礙等調整納入議事實務,提供了維持場合要求同時容納差異的參考。臺灣研議指引時,也可進一步考量氣候、會議時間及實際穿著需求。執行程序則宜包括事前告知、疑義說明、合理調整機會及一致的處理方式。若措施涉及發言或參與議事的機會,更應先確認規範依據、決定權限與必要程序。外國國會的處理方式具有各自的制度背景,可以提供比較參考,但不能直接取代臺灣所需的程序依據。國會服儀制度的建立,不必以統一所有人的服裝風格為目標,而可著重於形成清楚、穩定且能共同遵循的場合要求。合宜的衣著與專業的議事表現,都是國會運作值得重視的面向。服儀準則有助於維持正式場合的莊重,法案審查、預算監督及政策說明則著重於實質品質,兩者應相互配合,共同體現對議事場合與公共責任的重視。讓衣著標準有依據、適用範圍可辨識、合理例外有安排、執行方式有程序,才能將對國會禮儀的重視,轉化為兼顧議事莊重與個人差異的共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