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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補助就不用公告?拆解北市府在利衝法上的兩大邏輯漏洞
2026.09.14 | 20: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蔣萬安擔任立委的第一任期內完成修法,迄今已將近十年。該法不僅是各單位政風宣導的重點,也是公務人員的基層訓練必修課。修法的初衷除了查察弊端,更是為了確保國民不因親屬的公職身分而喪失依法參與或申請補助的權利。該法規的核心概念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在實務上,只要是公平公開的補助案,公務人員親屬皆可依法申請,但雙方都必須履行相應的法定義務:第一步,申請人須在交易行為成立前,於申請文件中向機關主動揭露身分;第二步,發錢機關在交易行為成立後30天內,須將揭露內容對外公告3年。(台北市政府「台北通」系統中「北市e大」的政風課程還特別強調三點:一、上述兩項義務須由相對應者「主動」為之;二、依法務部法廉字第10905002080號函釋,「交易行為成立」係指補助核定同意時,與後續撥款核銷無涉;三、機關雖不負事前提醒義務,但得提供揭露表供填寫。)然而,這兩週台北市政府對外的公開說明,卻是一步步踏入法律與行政邏輯的深淵。市長首先表示,因申請時已簽署家長同意書並提供稅單,已算合法合規揭露。三天後,市府再稱依施行細則第28條,教育局已將揭露功能整併簡化至申請表。同一天在議會,教育局長更證實因後續放棄補助,故「沒有也不需要」完成事後對外公開程序。市府上下似乎認為既無個人疏漏,亦無機關缺失。但只要回到法律常識,市府的說法便顯得漏洞百出:第一,事前揭露機制並未真正整併。 檢視教育局網站上的完整報名表,若申請學生的公職人員親屬屬於二親等內直系尊親屬或旁系血親(如祖父母、已成年兄姊),官方表格中完全沒有任何可供填寫該關係欄位。若市民聽信市府「申請表已整併揭露功能」的說法而未另行揭露,一般市民可沒有監察院懲戒的緩衝保護傘,將直接面臨廉政署的高額裁罰。第二,事後公告義務不可隨意豁免。 若教育局堅持蔣市長長子事前揭露已完成,則教育局事後對外公告的法定責任,早該在今年2月公布正取名單(即交易行為成立)後的30天內完成,絕不可能因9月申請者放棄補助資格而事後豁免。今年金門縣政府才因未完成補助事後公告,遭裁罰320萬元由縣民買單。北市教育局如今為了替首長解套而曲解法令,是否已將嚴重的法律裁罰風險轉嫁給廣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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