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近日預告修正《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草案中特別新增第三條,要求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者,須符合「對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等三項情形,引發外界關注是否意味審查趨嚴。

對此,陸委會強調,雖然法令用語是「回復」,但實質上就是「中國大陸籍」人士要重新取得「台灣籍」;而台灣籍相當可貴,並非想要就能取得,特別是曾經主動放棄台灣籍的人,政府在核發許可時,必須有足以昭公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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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指出,這三項條件並非新增限制,而是將過去審查所依循的標準,明確化、具體化,讓外界更清楚了解審查依據,以兼顧公平性與社會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