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如虎口,帶毛寶貝外出記得繫上牽繩遠離車禍威脅,如果發生意外,飼主、駕駛都要負法律責任!新北市動保處毛寶貝醫療中心自107年起已救援車禍動物超過200件,其中不乏為有飼主的犬,動保處呼籲,適當防護措施可避免毛寶貝發生意外,而駕駛人也要遵守交通規則、注意路況,若車主故意或應注意而未注意使動物重要器官受損,動保處可依《動物保護法》對駕駛開罰,飼主如未遵守交通規則或未妥善管束導致寵物遭受意外傷亡,同樣可依法開罰。

日前動保處接獲舉報,三芝區某自小客車緩速停靠於路邊,車前有兩隻流浪犬於路邊休息,該車停靠路旁數秒後未閃避犬隻繼續向前行駛,直接輾壓到其中一隻黃白色狗;動保處循線追查到王姓駕駛人到案說明,駕駛聲稱當時正在觀望路旁店家,未注意到車前有犬隻,才因此釀下大禍,該犬經愛心人士送醫治療,因輾壓導致犬隻右眼球摘除,所幸術後恢復狀況良好,動保處調查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車前情況使動物重要器官受損,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及第30條規定處以1萬5,000元罰鍰。

動保處指出,當發生車輛撞傷動物時,動保處首先會查證行為人是否確有「故意」或「過失」情形,若是遇到動物突然衝出,不慎撞到動物造成傷亡,則屬於「無法預防」狀況,並無觸犯動物保護法規定;但如果明知前方有動物卻不閃避或駕駛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情況造成動物死傷,則有觸犯《動物保護法》第6條、第25條、第30條及第30-1條故意或過失傷害之責任。另外也提醒飼主,寵物出入公共場所皆需7歲以上之人伴同,飼主也應避免其遭受傷害,如未遵守交通規則或未妥善管束導致寵物遭受意外傷亡,同樣已觸犯《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2項規定。

動保處表示,行車駕駛除遵守交通規則外,為減少動物被撞傷的可能,也應多份心思注意道路有無動物,過失傷害動物造成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依據《動物保護法》第30條可處以1萬5,000元至7萬5,000元罰緩,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情況,依據同法第30-1條規定,則仍可處以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緩;另外也呼籲飼主,切勿讓寵物自行出入公共場所及道路,出門為寵物繫上牽繩保安康,共同營造友善動物環境及維護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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