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今(6)天三讀通過《公司法》,影響最大的「大同條款」,通過民進黨團再修正動議,明定持有過半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但加入需「持股三個月期限」門檻;此外,若公司設立或其他登記觸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經判決確定,經濟部可撤銷或廢止登記的「SOGO條款」,則確定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兩年前啟動公司法修法,為了因應符合亞太洗錢防制規範,務必在臨時會闖關通過,此次修法也是公司法實施17年來首次大修,由於攸關68萬家公司權益,工商團體也特別關注此次修法。

其中牽動最大的「大同條款」,三讀條文明定,增設半數股東持股需滿3個月才能召集股東臨時會的但書。此次修法並未採納工商團體,提出需持股一年以上的門檻。

至於「SOGO條款」,三讀條文規定,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據修法內容,並未溯及既往,SOGO本身「並不適用」。

針對工商團體聯名反對的「普通董事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與複製權」,朝野達成共識,最終修法刪除此條修正,未來僅只有獨董、監察人對公司文件有查閱抄錄與複製權限。

為配合洗錢防制政策,此次修法新增防制洗錢條款,明令公司每年定期要申報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以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者持股超過1成的股東姓名等資訊,藉此接軌國際洗錢防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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