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出現校園霸凌畫面的音樂創作MV,劇中演員身上的白衣黑裙制服,因繡了「中山女高」校名,引發學校與部分校友嚴正抗議要求道歉與下架,夾雜天后超高人氣、百年傳統校譽、校園霸凌爭議,卻讓造成爭議的「創作自由界限」模糊了。

創作自由被保護但不能無限上綱

創作自由屬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均有明確提出,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且主張不受干涉之自由,但公約十九條第三項同時明確提出,發表自由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與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俗文化。

換言之,國家雖有義務保障人民的自由,但當創作自由對其他個人與公共利益產生侵害時,國家有權利制定法律給予限制。當創作自由的表現方式,與他人權利、其他人權發生對立、衝突時,其創作自由將會產生限界,就不能無限上綱。因此,創作者在享有表現自由時,其自身也應該思考創作自由的界限,也就是在享有自由人權保障時,也必須要盡到維護他人人權的義務。

有人常常抱怨台灣就是「言論太自由」才會一團亂,但自由的言論、表現空間也正是台灣藝術、音樂、影視表演得以孕育多元、多樣文化、充滿活力的關鍵。從兩個月前的大馬歌手與當紅樂團拍攝MV踩宗教紅線的一面倒批判,到實名女高制服入鏡演譯霸凌事件的正反意見,可以看出台灣社會可接受最大範圍的「創作自由」的那條界線仍未很清楚,仍有待台灣社會去建立共識。

究竟國外對於這類型出現「創作自由」與「他人人權或自由」出現矛盾時,平衡點究竟如何取捨,日本恰巧在近期發生過兩個案例可以參考。

在日本連說「我是華岡的,學力很爛」都不行

近期日本實際存在的學校名稱出現在影劇表現中的爭議,是以時事、實物嘲諷見長的日本鬼才腳本家宮藤官九郎,在2014年編寫《SORRY青春!》時,在第三集女演員中村靜香的對白中,出現了一句「私、堀越だから、勉強はできない」,中文的意思是「我是堀越畢業,念書不行啦!」,而「堀越」所直接指稱的就是培養出石川小百合、長澤雅美、水樹奈奈等眾多演藝明星的堀越高等學校,同時也是該女演員的母校。戲劇播出之後,校方認為該台詞有損在校學生日常的努力、名譽對電視台表達抗議,其後TBS製作單位前往拜會該校校長說明原由,並在公開發表了考量不周的謝罪文且刪除了線上、DVD播出時該畫面影像後落幕。這件事情處理方式,同樣也引發了日本國內對於該事件未來是否會造成創作者因害怕陷入輿論風暴造成創作自由限縮議論。

圖片來源:日本TBS電視台 http://www.tbs.co.jp/gomenne_tbs/

在日本連說「外國人,不就是阿斗ㄚ」都不行

另一個案例是,ANA在2014年初推出一支讓外國人對日本人印象改變的形象廣告,因其中一位扮演機長演員,將自己的造型變裝成為「金髮、高鼻子」外國人形象,引發了「人種差別」的批判,ANA立即下架影片並公開抱歉。該廣告遭受批判的原因,「外國人」不等於「金髮、碧眼、高鼻子」,用少數外國人「容貌」來比擬全部外國人是極為不妥創作表現。

創作自由界限的不能只靠自由心證

一般來說,民主法治國家對於「政治」的言論自由容忍度是最高的,因涉及公共利益,但對於「商業」容忍的言論自由則較低,是為保障私人的不同權利之平衡。所以創作者在進行原始創作、二次創作時,出現姓名、商標等「專有名詞」使用本來就要相當的小心,避免侵害他人財產權、尊嚴權,更不應為了商業利益而故意為之,如盜版、抄襲、名譽損壞等。

以台灣發生的MV爭議與前述的兩個日本例子都屬於「商業作品」,但在表現則同時踩到了「專有名詞」與「以少數指稱全體」的表現界線。台灣不是日本,當然不需要完全按照日本的標準,但對於創作者「故意」或「非故意」、台灣社會「創作自由」保障的底線,卻也不應該以個案、輿論風向來界定,否則台灣就稱不上一個法治國家。因此,一支MV的表現自由要如何保障、一所百年女校人格權要如何被保護,最好的方法是交由「司法」來解決,讓更多判例來畫出台灣對於創作自由權利與義務的基本界線。

當大家享受言論自由、創作自由時,另一門義務的必修課恐怕還等著大家一同學習。

本文作者:葉懿倫( 青平台基金會慕哲社會創新研究中心研究員)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