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8/23/2016公布紐約州金融服務廳(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 簡稱DFS)裁罰兆豐銀行紐約分行1.8億美元的6個理由。你都看懂了嗎?從一個資深法令遵循(簡稱「法遵」)人員的角度看,我嚇出一身冷汗!

兆豐真是膽大包天,「七月半的鴨子,不知死活」。我認為兆豐不是誤觸埋在地下的地雷;兆豐是走路不看路,踩到明擺在路中間的地雷!

1.8億美元相當於新台幣57億元,所以每個教訓的代價大約新台幣10億元。你不覺得值得學習嗎?

以我的法遵知識與經驗,雖未能閱讀全文,我想兆豐大概犯了一些頗嚴重的錯誤與疏失(以下括號內為筆者之評論)。

先看第一個裁罰理由「內部控制7項缺失」:

  1. 商業營運人員兼任法遵人員,存在責任衝突 (法遵一定要獨立,兆豐難道無知至此?我想是為了節省人事費用,而且錯把紐約當台北;以為跟監理機關套套交情,大事可以化小,小事化無。兆豐難道不知道紐約州是全美國監理金融業最嚴格的州嗎?)
  2. 法令遵循人員對於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欠缺適當訓練 (這應該也是為了省錢;不論是台灣外調的,或是當地請的,此位法遵人員顯然不專業、不適任。銀行法及洗錢防制法是基本功,都還訓練不足,遑論其他。醒來吧,兆豐,別跟紐約州開法遵玩笑了。你會死得很慘的!)
  3. 交易監控系統與政策未能定期審查監控過濾標準,無法為關鍵字選擇提供有 效程序及正當性 (省錢省工又一例。交易監控系統的過濾標準,應依實際經驗,定期調整;例如只監看前3個月交易量平均值,結果異常交易大多發生於第4或5個月後,就要調整監看期,拉長為交易前6個月。「關鍵字」是指電子郵件監督系統搜尋異常信件的標的,例如欺騙、投訴、騷擾等。兆豐可能被發現只是隨便做個樣子而已,選擇關鍵字沒有一套有效且合理的制度。)
  4. 部分文件未能自中文翻譯為英文,以受交易監控程序的監督(兆豐真的大大誤判紐約州的監理形勢。自尋死路!美國的交易監控系統或人員如果不懂中文,該翻譯的就翻譯;這是國際性銀行作業必要的成本!)
  5. 對於可疑活動警示及案件管理系統存有不適切的政策及程序(銀行內部系統與人員,如果發現客戶可疑活動,例如系統偵測到客戶當月的交易量,超過前6個月的月平均交易量的5倍;或是客戶攜著剛從其他銀行提領的大額現金來存款,現金都是綁著綁鈔帶的新鈔,會發出警示。法遵須檢視個案,判斷是否屬於疑似洗錢交易,是否須呈報主管當局。兆豐顯然打混亂搞,該調查的警示沒調查就結案,也未好好歸檔,因此被認為政策及程序「不適切」!)
  6. 銀行保密法與洗錢防制法的相關政策及程序欠缺一致性及統一目標(顯然是法遵功力不足、專業不夠、工作不力或人手不足,以致相關政策及程序竟然出現不一致,目標也不統一。這真的是匪夷所思!)
  7. 對於代理銀行於分行之活動,未能追蹤不符合外國子公司客戶政策檔案之帳戶活動與交易(法遵的基本功能就是確保所有作業,符合所有適用的法令與規定。兆豐忽視法遵至此地步,令人嘆為觀止!)

以上只是裁罰6大理由的第一項,看完已經嚇出一身冷汗。下篇再看其他5個理由,肯定更精采!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