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能被逮捕。

只要是採訪中的記者,只要他的動機是採訪,他就不能當現行犯逮捕。

記者與律師,都是會與司法有關聯的工作,也是民主自由重要象徵。當記者與律師被迫害、被逮捕,則人權無以伸張、司法無以監督,獨裁戒嚴本色復活。

記者在現場也有現場紀錄保留證據功能,警察在抓現行犯時,記者的紀錄工作,其實也幫得到警察。為何記者在現場可當現行犯逮捕呢?

課綱事件學子怒闖教育部是一件事,記者追隨紀錄乃其工作,警察可勸阻要其退出,卻不可以現行犯涉嫌視之。

警察頂多確定其身份後就應放人,哪裡可移送呢?檢察官也低格到順勢要其交保、限制住居呢?

幾十年下來的解嚴民主,就一下破功了;司法人員對記者這一行業似乎像北韓般陌生而兇猛,無視記者的社會意義與價值。

如果記者再也不敢到現場,只在固定時間去警局要消息,這樣的退步是民主生命力的漸漸死亡,是戒嚴所要的,卻不是我們民主自由的台灣所要的。

以是警政署長、法務部長應對記者道歉。不是記者有多大,而是社會確實須要活潑的、敢跑第一線的優良記者。

記者沒尊嚴可被濫抓,媒體也勢必萎縮,只剩下政府的大聲公,一定造成人民與政府的嚴重對立。這絕不是我們願見到的。

從言論自由到記者自由採訪,這都是民主法治特色。至於記者採訪時有沒有犯傷害、毀損、洩密等等,這都是可以追究的,可是他的採訪動作不能因「以現行犯被逮捕」而阻斷。

我們樂意看到得普立茲獎的記者,而不是看到採訪器具被沒收、被關入籠裡的記者。你可以告記者因採訪而妨礙公務,但真的不能因其採訪而逮捕他。我們的司法人員如果還分不清楚,那真的須要輪流再受教育,這次事件使國人羞恥,我們真的不願在「經濟學人」或「時代」雜誌看到一則這報導,這是小小的丟臉,卻是解嚴三十年來的大大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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