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沈佩瑤新北28日電)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今天表示,即使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若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同樣不可以停在身心障礙專用機車格,違者依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元罰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年1至11月,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的案件計有1萬3711件。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副處長林碧芬今天透過新聞稿說明,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也不能當作合法停於專用停車位的依據,機車必須是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才能停放。
她以一名遭檢舉挨罰1200元的身心障礙者為例指出,這位民眾自認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不服遭罰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法官檢視其使用的機車,並非經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因此不可停車於身障車位,駁回民眾之訴並須繳納罰鍰。
裁決處表示,如有身心障礙專用車位停車需求,汽車必須申請專用識別證由身障者本人或親屬乘載身障者時使用,且停放時須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機車必須經檢驗合格。(編輯:張銘坤)109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