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7日電)台鐵戴姓司機員於民國106年間性侵中度智障女子,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判處戴男3年2月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戴男與被害女子認識,他若駕駛台鐵列車到花蓮縣某站時,偶爾會趁下班時間騎車到女子住處聊天,得知女子是心智障礙者。

民國106年3月15日上午,戴男看到被害女子獨自在住處對面的菜園工作,上前抱住女子、性侵得逞。女子事後告訴祖母,家屬帶她去驗傷、報警。

一審花蓮地方法院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處戴男有期徒刑7年4月。案經上訴,二審由花蓮高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戴男是利用被害女子不知抗拒而犯案,改依對女子利用其心智缺陷,不知抗拒而為性交罪論罪,並考量戴男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已給付新台幣20萬元賠償金,改判有期徒刑3年2月。

案經戴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並無違誤,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另方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去年已判決戴男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編輯:方沛清)109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