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0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部分條文,適用範圍擴大納入都市計畫區、國家公園、水源特定區等受限制使用的原住民保留地,預估將增加約5000人受惠。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在初審時指出,107年禁伐合格面積4萬6725公頃,108年核定禁伐面積為5萬6109公頃,107年受補償人數2萬9978人,108年預估受補償人數約3萬5000人,新增約5000人受惠;因水源涵養、二氧化碳吸存及防止土砂流失所產生的經濟效益,108年預估約為109億元。

三讀通過條文,法案名稱由「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改為「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條例」,避免與造林業務混淆;原住民保留地經劃定為禁伐區域,或受造林獎勵20年期間屆滿,具原住民身分的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權人,得申請禁伐補償。

三讀通過條文也擴大適用範圍,原住民族保留地若依法編定為林業用地、保護區或水源特定區、國家公園等,可由原民會劃定為禁伐區域。

補償金額度部分,105年每公頃新台幣2萬元、106年起每年每公頃3萬元,不足1公頃者,按比例發給,並算至公頃以下4位數為止,等於只要持有1平方公尺的原住民保留地,都可申請禁伐補償金。

現行法第6條規定,要申請禁伐補償的地主,栽種的林木或竹子必須超過6年,才可申請補償;三讀通過條文中,取消6年限制,只要種植竹、木的範圍覆蓋率達7成以上,就可申請補償。

三讀條文明定,若禁伐補償金受領人擅自拔除、毀損竹、木,致覆蓋率未達7成,或是領受禁伐補償金後,喪失所有權或合法使用權,應撤銷禁伐補償,受領人也要按月依比例返還當年度的禁伐補償金。

條文明定,原民會應建立禁伐補償資訊管理系統,農委會林務局應定期清查及監測森林資源,每年舉辦禁伐補償宣導、並應諮商原住民辦理禁伐補償的意見。(編輯:黃國倫)1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