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被控收受台灣浩鼎生技董事長張念慈賄賂3000張股票,士林地方法院一審以罪證不足判決無罪,上訴期限今(21)日到期,經研議,士林地檢署決定不上訴,翁啟惠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翁啟惠被控在2011年中研院院長任內,以電子郵件和張念慈達成約定,以抗癌疫苗所需的醣分子和技術換取浩鼎的1500張技術股,後因經濟部對浩鼎發行技術新股有意見作罷,隔年張念慈又以300多萬美元,用翁啟惠女兒翁郁琇名義購買3000張股票,希望獲得研究成果,檢方認為兩人達成對價關係。

士林地方檢察署2017年依「貪污治罪條例」期約賄賂、收受賄賂罪起訴翁啟惠,另依期約賄賂、交付賄賂罪起訴張念慈,士院一審去年12月28日認為檢方無法證明翁、張犯罪,判決翁、張無罪。

士林地檢署在收到判決書後,召開多次專案會議,認為依照目前訴訟實務運作方式,及貪污有罪判決證據證明力的門檻,難獲致改判有罪的機會,今天在上訴期限最後一日,決定不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翁啟惠雖在電子郵件中回覆「OK」,但張念慈在電子郵件中僅問翁啟惠是否要就持有浩鼎股票製作持股聲明,未明確提及贈與1500張技術新股,也未要求翁在職務範圍內履行特定行為,難以證明雙方就賄賂內容、職務行為達成合致。

同時,翁啟惠亦符合中研院規定的技轉流程,且翁、張兩人相識多年,長期透過張念慈理財投資,且都是張念慈買股,再由翁啟惠支付或償還款項。翁啟惠取得3000張浩鼎股票前,已陸續以自有資金購買1460張浩鼎股票,處分後足以支付認購3000張股票所需的9300萬元,難以認定有何行受賄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