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富集團承造獵雷艦涉詐貸案,高雄地檢署聲請扣押在義大利建造的首艘獵雷艦,但遭高雄地方院駁回,雄檢抗告,高雄高分院以獵雷艦所有權是否為慶富公司所有,檢方均未說明,而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雄檢偵辦慶富集團獵雷艦涉詐貸及洗錢案,查出慶富將原資本額5億元虛增至40億元,涉嫌詐騙聯貸銀行57億3000萬元,今年2月12日偵結,起訴慶富董事長陳慶男、副董陳偉志及董娘陳盧昭霞、前執行長簡良鑑、前顧問李維峰等5人,依詐欺、背信、偽造文書、違反銀行法、公司法、洗錢防制法等,求處陳慶男30年,併科罰金10億元;陳偉志25年,罰金6億元;簡良鑑20年,罰金3億元。

為避免陳慶男夫婦、簡良鑑夫婦和公司等被告脫產,雄檢向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扣押陳慶男等人房屋、土地等財產及在義大利建造的首艘獵雷艦,結果法院裁定扣押共18筆房屋土地等,但獵雷艦部分,雄院認為慶富雖委託義大利廠商興建獵雷艦,是否已建造為可扣押的標的、所有權是否為慶富公司所有,檢方均未說明而裁定駁回。

雄檢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承辦法官認為,慶富雖委託義大利廠商興建獵雷艦,但該艦是否已建造為可扣押之標的、所有權人是否為慶富公司所有,檢方均未說明,依刑訴法規定,不得抗告。 

至於雄院裁定書記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是誤載,抗告人不能因此取得抗告權,所以抗告不合法,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