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修法昨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有關勞基法第32-1條關於「假日加班換補休」規定,引發議論。對此,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勞動部次長施克和今(11)天一致強調,「加班換補休」的選擇權在勞方,絕對不會有資方強制勞方「加班換補休」的情形發生,違法企業主最高可裁罰百萬元。

徐國勇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表示,對於這兩天網路及媒體報導,將「加班換補休」扭曲為資方可以用1:1的比例,讓勞工假日加班卻領不到加班費,他強調,該條文是由國民黨所提出的,並獲得朝野共識,係將目前企業「加班換補休」的規定予以明文化,「勞基法絕對沒有修惡」。

徐國勇說,勞基法三讀修法後,美國商會今早隨即發布聲明稿,強調這次修法「會讓知識型資本,加速投資台灣」,也強調「一例一休」導致勞基法沒有彈性,造成外資不願投資,這次修法增加了彈性,知識型的資本就會加速投資台灣,希望大家用理性去了解勞基法的修法內容。

對於媒體解讀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沒有針對勞基法修法感謝勞動部長林美珠,係因林美珠反對這次修法的部分內容,徐國勇反駁指出,林美珠從來沒有反對修法,賴清德今天在院會的提示,也對林美珠有諸多肯定,「昨天沒有提到林美珠,主要是因為昨天感謝的對象為立法院,因此排除院內的幕僚。」至於媒體與臉書對於勞基法修法內容的批評,徐國勇也嚴斥「過度簡化、扭曲條文」。

施克和表示,有媒體針對勞基法第32-1條「加班與補休」規定,解讀為資方可以透過假日加班換補休方式,讓勞工永遠領不到加班費,事實上,是把「加班換補休」法制化,若補休不成,還是可以換到加班費,並不是為了讓雇主在經營上更便利。他強調,補休選擇權利是在勞工身上。如果休息日出勤,要以加班換補休,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方不領加班費,違反前述原則者,最高可以裁罰100萬,補休期限未補休完,就要回到延長工時加班費率,折算加班費給勞工。

施克和進一步指出,未來「加班換補休」的規定若發生問題,勞方只要申訴,勞檢單位一定會處理,勞動部職安署未來也會針對「加班換補休」進行專案檢查。至於有專家學者表示,前述規定會變成勞工領不到加班費的情況,這個論點似是而非,根據勞基法第23條,加班費一定要按月結清,但對於補休期限,勞基法並無明訂,這次修法後,勞動部將在勞基法施行細則或行政函示,予以明確規範。

徐國勇最後再次強調,雇主不能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否則得依法處罰2-100萬元,雇主對於當年度的補休,不可以無限制拖延,在一年內就要處理。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11)天駁斥,這兩天網路及媒體報導,將「加班換補休」扭曲為資方可以用1:1的比例,是一種誤導。   圖:謝莉慧/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