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公投法修正排除領土變更案等,日前媒體報導:「對於時代力量要求公投適用修憲複決、制憲、領土變更和兩岸政治協商,劉櫂豪則強調,《公投法》本身是程序法,在野黨所提的事項,憲法中都有相關修憲規定,應該回歸憲法行使公民權,不能與《公投法》混淆。」

其實民進黨認為公投法納入領土變更案會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5項領土變更案複決程序的說法是說不過去的。

因為公投法決議事項,依該法第31條所規定的效果,除未通過的法律複決案可以讓法律修正案失效外,並不直接發生形成法律內容的效力,而是課予政治機關依相關法律程序作為的義務;也就是說若人民認為有提起領土變更案的必要,而立法院遲不作為,人民就應該要有權利透過公投展現民意逼他們做,再交給公民複決,這並不會去影響到憲法關於領土變更案的複決程序。

公投法的目的不就是為了要補正代議政治擺爛的缺失嗎?

如果用牴觸憲法所明定之程序來說嘴,那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4款規定適用於「憲法修正案之複決」就違憲了啊!你怎麼可以把公投法的門檻修得比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低呢?

正確的解套方式是將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4款改成「憲法修正案及憲法改革方針之提議」,這樣就不必排除領土變更案,使人民得以透過公投要求代議機關負起修憲義務。

所以這次倒是馬英九說對了,領土變更案不是不能放,而是民進黨敢不敢做的問題。

退萬步言,不叫領土變更改叫領土確認案行不行?中華民國固有疆域是什麼鬼從來沒人知道過,沒確認過哪來的變更?連大法官都不敢解釋而說這要交給政治決定﹝參見釋字第328號解釋﹞,公投不就是由直接民意產生的政治決定嗎?

此外,制憲及變更國號憲法可就沒有規定程序了,理論上這也不是中華民國憲法能設限的,即便是採「修憲有界限說」的大法官釋字第499號解釋也已經具體表示其界限存在於:

「我國憲法雖未明定不可變更之條款,然憲法條文中,諸如:第一條所樹立之民主共和國原則、第二條國民主權原則、第二章保障人民權利、以及有關權力分立與制衡之原則,具有本質之重要性,亦為憲法基本原則之所在。」

顯然制憲正名不在此限,而應屬於國民主權之行使,須「公開透明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即可。

簡單來說,公投法是國民主權的發動機,發動程序和最後使憲法或法律秩序確定下來的程序並不衝突,民進黨混淆了這兩回事,而立法限制國民主權的行使才是最嚴重的違憲問題。不過,公投連署成案與表決通過的門檻雙雙調降後,人民也更有機會透過公投「再補正」公投法,究竟人民意志將會如何展現,我們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