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台大學生被統促黨員持甩棍毆打,「葉俊榮表示,『檢肅流氓條例』經大法官一連串宣告違憲後,警察也沒什麼權限處理黑道,現在的警察更不比當年『一清專案』掃黑,有那麼大的力道及權限。」所以他要修法。

有沒有搞錯?檢肅流氓條例和一清、二清等掃黑專案根本是國民黨的黑歷史,前者也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結果你一個靠反國民黨取得政權的政黨居然緬懷起那個大開程序後門、侵害人權、透過恣意認定身分入罪以肅清異己、導致幫派林立、冤獄叢生、治安生態大亂的戒嚴時期不當法律?

檢肅流氓條例之所以是無能政府的尚方寶劍,在於它被大法官宣告違憲的不明確性,「說你流氓就流氓,大人快鍘他」,有人說這是法律的便利貼,標籤貼誰身上誰就是,跟賴清德說的「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有87分像;以及濫用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秘密證人制度,這種秘密證人要幾個有幾個,看誰不順眼,就可以提報他流氓。

即使沒有檢肅流氓條例,也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可以針對集團性的「罪行」而不僅僅是「身分」遏阻與制裁犯罪;但是我們的政府有多搞不清楚狀況呢?一直在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不好用,「法務部官員指出,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幫派組織須有『內部管理結構』才構成本法規範的犯罪組織,而根據最高法院見解,所謂『內部管理結構』,指的是幫派須有『組織規約』、即『幫規』,目前台灣只有竹聯幫、四海幫等傳統大型幫派有『幫規』,但跨境電信詐欺集團、小型幫派等不法集團通常沒有『幫規』,因此無法依組織犯罪條例法辦,形成犯罪漏洞,也牴觸「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好喔,最高法院是這樣說的嗎?102年台上字第2653號刑事判決指出:「所謂『內部管理結構』,乃指有上下服從關係之謂,亦即其組織內部有主持人或首領與幫派層級之分,有階級領導,下屬須服從主持人或首領之命令行事而言,至其組織成員有無固定服勤時間、是否得以自由離職、有無內部懲處違抗命令之規範或相關義務之幫規、有無踐行入幫儀式、成員間之職務分配或職務名稱等情形,均非所問;再就其組織之形式而觀,亦不以其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為必要,亦即無論其組織係以幫派之名稱或假藉公司之名義成立,只須其主持或首領之人依上下階層領導,聚集多眾組織,而以慣行暴力犯罪為宗旨或由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者,即屬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

2013年就跟你講沒在幫規了,法務部2017年還在幫規。

其實民眾對於黑道介入政治的最大疑慮,不是在統促黨這種還給你依人民團體法申請組黨的政黨身上,它若違法主管機關內政部可以依據人團法第58條進行處分;真正的疑慮是那些潛伏在「白道」政黨裡的幫派勢力。

事實上,你不需要檢肅流氓條例就可以防範統促黨甩棍事件發生,警察固然不能進入校園,但遇有陳抗事件要不要在周邊維安、戒護衝突、確保人群疏散秩序?如果你有做到這點,甩棍毆人事件就不會發生。更甚者,政黨也不得進入校園,不管你是設立組織、競選或宣傳政見,當然更不能去滋事;所以如果你有在周邊維安,能不能限制政黨人士進去?當然可以!

不要跟我說你不知道誰是政黨人士,連我參加反媒體壟斷運動兩手空空經過總統府都聽見警察將我列管通報,你會不知道誰是統促黨員?這麼簡單能做的事你不做,在那緬懷戒嚴政府的惡政,是要比無能還是耍流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