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今(21)天針對同性婚姻的普通效力進行討論,專案小組召集人、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會議結論包括同性婚姻互負同居義務,其中包括貞操義務在內,若一方出軌,可作為離婚依據,受害的一方也可以提告損害賠償,並作為訴請離婚或侵權的依據。

專案小組今天針對包括同性婚姻的配偶姓氏規定、同居義務、住所、日常家務代理權及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共5個部分進行討論。

陳美伶指出,同性配偶婚後的住所,可由雙方共同協議決定。至於同婚是否有冠夫姓的問題,同婚配偶可各自保有其本姓,但可以書面約定冠配偶的姓氏,並向戶政機關登記,但是,在同一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針對同婚者的家庭生活費用,陳美伶表示,除了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雙方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勢分擔。而且,因為費用所產生的債務,例如其中一人欠債,同性配偶也要付連帶責任。

此外,在日常家務代理權部份,同婚雙方互為代理人,若一方濫用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舉例說,信用卡刷卡範圍超過同婚雙方當初的約定,可以限制配偶,但不得因此不付店家費用。

行政院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成立以來,今天已經召開3次會議,陳美伶坦承,接到許多挺同、反同團體的關切,有人反對,也有人認為立法速度太慢。她強調,專案小組的任務就是尊重多元意見,也尊重人性尊嚴,會以平等心去考量同性婚姻的權益保障。她今天也借用她老師的話與大家分享指出,時勢所趨、莫之能禦;多參與討論,形成共識,讓台灣成為一個有理性有尊嚴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