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經濟部以「史上最速」3.5個月時間,審查通過亞泥礦權展限20年,已忍受亞泥40年的太魯閣族人在審查過程中未獲亞泥徵詢意見,甚至表示「看電視才知道」惹議。礦物局長朱明昭昨(19)受訪時表示,礦務局與行政院仍認為「礦權展限」是「權利延續」,也不涉及「土地利用」,因此不用踐行「諮商同意」程序;針對修法僅表示「納入討論」,卻強調會增加回饋金,讓族人「領兩份」。

根據「原基法」第21條規定,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然而多數早於2001年「原基法」上路的礦場,過去設定礦權時並未依據原基法第21條踐行諮商同意程序,因此2016年8月26日原民會曾發函給總統府與行政院,指出「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現時,依據「原基法」第21條之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機制,進而保障原住民族之權益。」

然而2016年11月7日,行政院政務委員張景森、林萬億主持召開研商會議,認為「礦業案件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之時點,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

立委與環團質疑,依據最高行政法院92年判字第936號見解,「礦業權展限是新權利的賦與,其權利成立之實體構成要件,自應適用申請展限時之法律為之。」;此外,法務部民國90年法律字第032276號函釋中,也說「採礦權期滿即消滅,須經由另一核准之行政處分,賦予另一新之採礦權…『展限』,實為採礦權之更新,與新設定之採礦權同。」立委及環團據此主張礦權展限時,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規定。

針對質疑,即將退休的礦務局長朱明昭卻有不同看法。他表示,2003年的最高院判例後,2003年12月31日修正上路的「礦業法」,第2節節名由「礦業權之設定」更改為「礦業權之設定及展限」,當時立法理由為「礦業權展限非屬新設定」;朱明昭解讀,立法理由顯示「展限」與「設定」不同,從立法原意來看,展限是屬於「舊權利延續」而非新權利賦予;此外,根據2003年通過的第31條,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則不得駁回,實務處理上權利是「延續下來」。

在與原民會的協調過程方面,朱明昭也表示,2015年時經濟部與原民會共識一致,認為「核定」時要做諮商同意但「展限」時不用,然而2016年1月6日及8月18日原民會函示中卻有「不同意見」,認為礦業權的「展限」也應踐行諮商同意,礦務局也收到公文;因此依據原基法第34條,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做出解釋與適用,報請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協調,因此才有2016年11月7日的協商結論。

朱明昭主張,「原基法」第21條是規範「使用土地」的部分,但礦權展限是屬於「舊權利延續」,沒有增加土地使用,是否能適用「原基法」第21條是有疑義的。他也強調,目前行政院還是認為,第21條規定是使用土地的時候才要踐行,認為展限是「權利的延續」,不涉及土地及自然資源利用。

因此,針對目前在礦務局討論的修法內容,展限部分是否納入「諮商同意」程序,朱明昭僅說「目前還沒有確定,一定會納入討論。」;另一方面卻強調「會把地方回饋做好」,他說「礦產權利金」下限將從2%提高到10%,提撥作為回饋居民用;以亞泥案為例,金額中一半將給太魯閣族原住民,一半給當地其他居民;但住在當地的族人可以「重疊兩份一起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