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前瞻基礎建設條例》草案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爭議延宕,《礦業法》經過質詢與公聽會階段,尚在經濟委員會等待排審,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民團今(10)日赴經濟部,除了再次抗議3月14日核准亞泥展延礦權20年,也提出《礦業法》應儘速修法,納入「經濟效益評估」、「關礦計畫制度」等。

「《礦業法》47條一日不修,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取得同意一日不落實,都只證明蔡政府所謂的轉型正義只是替政權擦脂抹粉的謊言!」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涂又文氣憤的指出,1973年以來,亞泥以《礦業法》惡法「合法」佔用「原住民保留地」,迫使新城山腰平台上的Ayu部落集體移居到山腳建立「中富世部落」,讓太魯閣族人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44年。

綠黨中執委易俊宏提及,亞泥礦權展延爭議發生時,他與台灣代表團在英國參與「國際綠人大會」,於是他們爭取各國綠黨黨員加入連署「撤銷亞泥展限」。結果有30國、近百位政治人物加入連署。易俊宏表示,「當國際政治人物聽聞台灣發生此一爭議時,都覺得不可思議,「『無知情』、『無環評』、『無告知』的開發行為,那是發生在『獨裁國家』的事情,怎麼會是在『台灣』?」他說。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提醒民進黨政府,現行《礦業法》中的2大「霸王條款」,都是2003年民進黨執政時,在立法院通過的「政院版」。其中第31條修正條文,將「礦權展限」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甚至如果政府機關因為劃設保護區等理由造成展限不予核准,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而沿襲舊法但遭政院保留的第47條,允許礦業權人毋須等土地所有人與關係人同意,即能以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先行使用其土地」,也就是容許礦業權者在與土地所有人協議不成時,能不顧其意願「合法佔用」其土地,嚴重侵害財產權與居住權。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建議,經濟部在修法時,應重新要求採礦申請人於申請礦業權時檢具「經濟效益評估報告」,敘明礦業申請地開採經營價值,以及對環境、生態、居民等造成的損失或損害與恢復成本,供主管機關審議並定期檢討。若審查認定礦場經營價值低於成本或不相當者,主管機關應駁回採礦權之設定、展限之申請,或廢止採礦權。

謝孟羽也建議,經濟部應參考德國《聯邦礦業法》,在礦權申請之初,即必須擬定礦場「關礦計畫」,並建立相應的「保證金」制度;包括:環境整治、生態系重建、關礦後社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方案、礦場作業人員安置與輔導轉業措施等內容,並繳交相應的保證金,以確保無論採礦業者是否依原規畫開採完成、中途自行廢業或被機關終止時,不會對依存礦業經濟的社區產生毀滅性衝擊,讓舊礦場在良好的規劃與財務支持下,環境與生態系能被妥善重建或復舊再利用。礦業者藉取得礦業特許權從事本應歸屬全民的礦業開發,更應該對在地擔負起「企業社會責任」。

荒野保護協會台北分會會長游晨薇指出,台灣水泥業長期生產過剩,2016年外銷量高達323萬公噸,其中,「亞泥」外銷145.5萬公噸,佔亞泥去年產量36%;「台泥」外銷177.5萬公噸,佔去年年產量34%。水泥製程中產生大量臭氧、酸雨及PM2.5,是一個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的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