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著作權法規定旅館、美容業者播放授權音樂必須付費給著作權集體管理(仲介)團體,引發許多爭議,著作權團體根本收不到費用。今(17)日行政院會通過「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修正草案,要求著作權團體訂定共同使用費率,並可透過單一窗口協商,經濟部近日也將公告哪些利用音樂行為必須付費。

由於現行台灣各著作權集管團體計費方式不一,使用者必須與不同仲介團體協商費用。以旅館為例,業者設置在房間內的電視,就必須向5家業者協商費率,相當麻煩,許多業者乾脆置之不理,常因此鬧上法庭。

為協助業者與集管團體解決此難題,經濟部此次修法將要求集管團體訂定共同費率,業者透過單一窗口進行協商,若費率協商談不攏,智慧財產局就必須介入,訂出費率標準。

經濟部指出,包括電視、廣播公開播放及旅館、美容業、醫院、遊覽車等公開場所播放電視、廣播的二次利用行為,一旦涉及2個以上集體管理團體收費時,將採單一窗口、共同費率模式協商。

過去集管團體授權有兩種模式,包括單一授權與概括授權,此次修法新增「單一著作單次使用」模式,美髮業者將可取得單曲授權後,負擔播放次數費用即可。

若營利業者因文化、教育、公益目的而播放著作,集管團體收費應有優惠;若使用者並未營利而播放著作,應給予更多優惠。

至於使用費率,集管團體可依業者坪數、座位數、伴唱機台數、房間數當作計算基準,計算出固定金額後,再憑實際使用次數收取費用。

經濟部表示,該條例原稱「仲介團體」,但因國外用語為「集體管理團體」,決定更名。目前我國已有數個著作權集管團體,單是音樂版權部分,就有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台灣音樂著作權協會(TMCS)、中華民國錄音著作權人協會(ARCO)、中華有聲出版錄音著作權管理協會(RP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