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馬永成(有期徒刑貳拾年)

1、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挪為私人支出,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前: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柒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2、以不實犒賞清冊詐領國務機要費非機密費:

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伍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三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

3、以(他人消費之)私人發票詐領非機密費:馬永成共同連續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拾年,褫奪公權伍年。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

4、定應執行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如附表五之二所示之偽造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陸萬柒仟零參拾伍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捌拾柒萬肆仟元,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新臺幣陸佰陸拾萬捌仟元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共同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仟柒佰萬零貳仟陸佰伍拾壹元部分應與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連帶追繳並發還總統府,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連帶以財產抵償之。